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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贪官:都是仁爱惹的祸(2)(1 / 1)

只要我们接受儒家的前提,仁爱是有等差的,并以此作为我们行事的基础,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我们要给亲近的人更多的爱。如果亲近者和疏远者之间发生矛盾,按照儒家逻辑,没有理由我会站在中立的立场,我当然要护着自己人。当我们有权的时候,没有理由我不偏向自己人。我可以对外人也很好,但是从程度上,当然不如对自己人更好。因此,我们不要以为贪官污吏都是一些天性邪恶的家伙,像幼稚的中国戏剧中的反面角色一样涂着冷冷的白脸,也不要以为他们都是一种无情无义的家伙。实际上,如果你有机会和这些贪官污吏做同僚,也许你会发现他们中有些人很可爱,而且心地很好——至少当你和他是同一派的时候是这样。反而是那些清官如海瑞,反而显得很冷漠而不近人情。因为偏向自己人,正是因为他们心中有对自己人的爱存在。

不可否认,这些人的行为包括那些劣行,最重要的动机可能是为了自己一人的私利。即使是他们对别人施加恩德,如果目的只是为了交换到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为了一人的私利。这种情况下,他们并不是心中有爱。

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同样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因此也要为自己的家族自己的小团体争取利益。为自己而贪污腐败,我们都知道是不道德的;但是为家族为团体而贪污腐败,则往往能得到大家的同情。如果一个贪污案东窗事发,一个人为其他人顶罪,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就会觉得这个人有义气、是好人。他们自己也会有一种道德的优越感,为自己的做人方式而骄傲。他们也的确心中有一种"我要帮助自己人"的利他的心态。说起来,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种"为亲友不惜坐牢"的精神中,的确有一种对亲友的某种性质的爱存在。

我不是为某些狗官们翻案,他们在为亲友施爱的时候,不在乎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会肆无忌惮地剥夺他人的利益。这说明他们固然有仁爱之心,但是他们的爱太少,扩展的范围也太小,所以对他人很少有爱。如果说他们对亲友有爱,是他们心中善良的种子,那么如果他们剥夺了其他人利益或伤害了其他人,则是他们心中恶的表现。像孔子、孟子这样已经能够把爱心发扬光大了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徇私枉法。因为他们也爱其他人,所以一定要找到一种方法让自己的亲人和其他人都能得到利益和幸福,一定也非常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所以他们会更加珍惜法纪这个能对大家都有用的东西,不会轻易破坏它。但是,即使是他们也不能永远不徇私枉法,上面那三个小故事就是证据:孔子赞成隐瞒亲人的犯罪行为,孟子认可天子为弟弟提供特殊利益。当他认为天子该带着犯罪的父亲逃跑的时候,是不是想到了,天子固然可能不在乎权力和地位,但是作为天子也有自己对民众的责任在,一走了之难道就是美德吗?协助一个罪犯逃跑,难道不是一种对受害人的伤害,以及对整个社会的法纪的伤害吗?

因此,贪官污吏的恶行,固然不都是"仁爱"的结果,但是"仁爱"这棵树中,是有可能结出贪污腐败的果子的。一般人的仁爱更少更局限,才会造成中国古代的贪污腐败横行的局面,但是也不得不承认,作为典范的孔孟,在这里已经有了漏洞,下面的人当然更有理由使用这现成的借口。道家批评儒家"为大盗积",说"大盗会连仁义都一并偷去了",可以说准确地指出了儒家的"罩门"所在。

如果仁爱可能出现危害,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放弃仁爱之心呢?当然不是这样简单,孔子的想法也并不错,如果人变得无情无义,那么其危害还会更大。"文革"期间,"大义灭亲"成为了主导意识形态中的号召,儒家的思想受到了全面的摧毁,造成的结果是人心的堕落,是社会道德的丧失,是人心之恶的甚嚣尘上,其恶果至今犹存。爱是普世的价值,是永恒的价值,是人生命成长的心理基础。孔子的有等差的仁爱,以及孔子在此基础上树立的行为准则,只不过是尚有缺点和不足之处而已,并不是说不是一种爱。更进一步说,虽然我对某些害人的贪官义愤填膺,但是我也必须承认,他们的恶行背后有爱心,虽然是扭曲了的爱,但是也可以成为真正的爱的种子。如果我们深思明辨,补上了儒家的不足,则在新思想的熏陶下,这些爱的种子也可以在他们的心中逐渐成长,并使他们成为更好的人。

怎么补这个不足呢?我的思考是,公义的基础只能建立在公心(天理)上,公理可生公器(法),而仁孝毕竟还是私心,就算扩大也是扩大的私心。没有公心不能不出一点问题!正如西方人在个人主义之外,还有上帝以及公理。仁是爱,但不是"大爱",大爱无等差。人应该兼顾两种,小团体(小团体的公只是小团体内公器,盗亦有道但是只限内部使用的地方粮票)和公理(也就是"天理"),才能解决问题。"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你可以帮助亲友,于是在法律上你也犯了罪,你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分担亲友的罪;但是在道德上,这里有对亲友的爱,对此我们可以理解甚至有时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