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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大结局(1 / 2)

第九十六章 大结局

开庭的这一天,封国夫律师和刘剑、谢丽等人都来到了庭审现场,原告本人没有来,只是委托法律代表到场提起诉讼事宜。

除了上次参加采访的几家媒体外,另外还增加了来了几家报社的记者前来旁听。

贾玉川记者出示记者证之后,进行现场采访。

法官击打一下堂木,宣布庭审开始。

确认身份后,由原告律师在庭审中代表对本案进行陈述,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所请求的救济措施。

然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方案后,封律师代表谢丽为案件进行了事实确认,并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予以更正,并提出以下几点有利于被告的现场质疑,封律师说:

“关于我的当事人谢丽女士与原告发生纠纷一案,现在我方针对原告所提出的事实予以澄清,并陈述我方意见。

第一, 原告所提出的所谓被告在房间进行了嫖娼行为,这是严重的误导,基于这一点,我们后续要对原告进行荣誉索赔的另案官司。

第二, 原告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去派出所协查,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因为我的当事人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所以有权拒绝原告方的行为。

第三, 原告在没有任何关于我的当事人违法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电击棒是涉及违法行为:

一:刑法第八十四条:滥用职权罪。根据这一条款,执法人员如果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以不合法的方式使用电击棒,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二:.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过当防卫罪。如果执法人员在处置案件时使用电击棒,但其使用力度或方式明显超过了必要防卫的范围,可能涉及过当防卫罪。

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原则: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使用职权,不能滥用权力或采取不合理的强制手段。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原告知法犯法,明显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四:原告所说的,我的当事人袭警一词,我方坚决不能接受,刚才我已经在上面的几条原告方滥用职权一事,原告违法使用暴力工具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攻击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进行防卫,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国刑法,当被告方在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以下是相关的自卫法律解释:

刑法第二十条:紧急避险。该条规定,在遭受或者即将遭受迫在眉睫的危险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必要的行为,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所以,我的当事人进行了适当的自卫措施。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文明守法的良好公民,在自己住所遭到不法对待时,进行了定行为的自卫措施,这种事情充分说明: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不要逆来顺受,不要忍气吞气,要勇于面对,勇于自卫。

我的陈述完毕,请法官参考。”

封律师的话一讲完,全场响起热烈的议论声。

最终法官判决如下:

“经本院查明,原告是属于正当防卫,驳回原告的医疗赔偿要求,驳回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

法官宣读完毕,全场哗然。

刘剑、谢丽高兴地握住封律师的手,说道:

“法律卫士真的了不起!”

一行人走出法院,商量还是去江陵从酒店进行庆祝。

刘剑、刘海龙、谢丽、张炜、钟伟程、覃记者以及潘雯都在大酒店兴高采烈庆祝,刘剑说:

“各路大将都在这里,这一次要进行大型反股市违法犯罪的攻坚战役,希望大家同心同德,取得更好的成绩,为我们的胜利干杯!”

大家都端起酒杯,把里面的红酒一饮而尽。

这时,刘剑的手机响了,刘剑赶紧一看,原来是王双宏打来的,刘剑示意大家安静一下,打开了免提:

“刘总,我们这边的扶贫建筑工程已经全部竣工了,后天晚上要开联欢晚会,有省报、省电视台、地区电视台等多家大型媒体要前来采访报道,大家都想请您过来剪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