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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论传统历史哲学(2 / 3)

(四)生产方法之继续进步似可认为事实。一种新发明而较有效率之生产工具之被遗忘或拾弃,历史殆无其例。然智识内容之继续进步说,则难成立。试以我国数学史为例。明代在西学输入以前,实为我国数学大退步之时代。宋元时盛行之立天元一术至是无人能解。其重要算籍如《海岛》 《孙子》 《吾曹》等除收入永乐大典,束之高阁外,世间竟无传本,后至清戴震始从大典中重复输出焉。吾人若更以中世纪初期之与罗马盛时之学术史比较,则智识继续进步说之谬益显。

思想方法进步说之最有力的倡导者为孔德。彼以为思想之发展经历三阶段。其一为神学时期,以人格化的神灵之活动解释自然现象。其二为玄学时代,以为有种种抽象的势力附丽于万物中而产生其一切变化。其三为实证时代,于是吾人放弃一切关于自然现象之“理由”与“目的”之讨索,惟致力于现象间之不易的关系之恒常的法则之发现。于是吾人屏除一切无征之空想而以观察,实验,为求知之唯一之方法。虽然在同一时代各科学不必建于同一阶段。例如物理学可入于实证时期,而生物学仍在玄学或神学时期,然则吾人以何标准,而划分某时代之属于某阶段?孔德以为此标准乃在道德及社会思想之方法。实证的伦理学及社会学之成立,即一人群之入于实证时期也。

孔德之三时期说实予学术史家以极大之帮助,使其得一明晰之鸟瞰。就大体言,此说无可非难,然此说所予通史家之助力盖甚少。一民族之普通思想方法恒在长期内无甚更革,而同时文化之他方面则发生激烈之变迁(例如我国自春秋末迄清季大致上停留于玄学之阶段,而经济、政治、宗教、学术上则屡起剧变),则后者之不能以前者解释明矣。

除生产工具、思想方法及文化内容之繁赜化以外,吾人似不能在任何民族之历史中,发现直线式(即不为退步所间断)的进步。于是主张他种进步论者,或以螺旋式之进步而代直线式之进步。所谓螺旋式的进步论者,承认盛衰起伏之更代,惟以为每一次复兴辄较前次之全盛为进步。此在智识之内容方面似或为然。然若视为普遍之通则,则螺旋式之进步说亦难成立,譬就政治上之自由、法律上之平等及生活上之互助及大多数人之幸福而论,吾不知唐代全盛时有以愈于汉代全盛时几何?

(二)循环史观

与直线式之进步史观相对峙者,为循环史观。 (循环史观与螺旋式之进步史观并不冲突,惟各侧重事实之一方面。)进步之观念起源甚晚,惟循环史观则有极远古之历史。盖先民在自然变化中所最易感受之印象厥为事物之循环性。昼夜、弦望、季候、星行,皆以一定之次序,周而复始。以此种历程推之于人类或宇宙之全史乃极自然之事,故初期对于过去之冥想家大抵为循环论者。然吾人当分别两种循环论:其一谓宇宙全部乃一种历程之继续复演,或若干种历程之更迭复演,此可称为大宇宙的循环论。此种冥想,在东西哲学史中多有之,试举我国之例。庄子谓“万物出于几,入于几(几可释为原始极简单之生命质)”,“始卒若环,莫得其伦”。 《朱子语类》中所记:“问,自开辟以来至今未万年,不知已前如何?曰,以前亦须如此一番明白来。又问,天地会坏否?曰,不会坏,只是相将人无道极了便齐打合,混沌一番,人物都尽,又从新起。”然最澈底之循环论者则数尼采,彼推演机械论至于极端,以为世界全部任何时间之状况,将完全照样重演。此类关于大宇宙之冥想,原非以人类史事为根据(当属于哲学中之宇宙论范围),而不属于历史哲学范围,故今不置论。第二种小宇宙的循环论,乃谓世间一切变化皆取循环之形式:任何事物进展至一定阶段则回复于与原初类似之情形,此可称为小宇宙之循环论,吾国《老子》及《易传》中均表现此种思想。 《老子》曰:“万物并作,吾以观复。”《易传》曰:“无往不复。”龚定庵引申此说尤为详明,曰:“万物之数括于三,初、中、终。初异中,中异终,终不异初。一匏三变,一枣三变,一枣核亦三变;万物一而立,再而反,三而如初。”(《壬癸之际胎观》第五,本集卷一)专从循环论之观点以考察历史之结果则为一种循环史观。

以吾人观之,谓一切人类史上之事变皆取循环之形式,此说(假若有人持之者)虽难成立。譬如“孔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此为孰一循环变化之一部分?秦始皇焚书,此为孰一循环变化之一部分?张衡发明候风地动仪,此又为孰一循环变化之一部分?然若谓人类历史中富于循环之现象,远多于吾人日常所察觉或注意者,因之吾人若以循环之观念为导引以考察人类史,则每可得惊人之发现,此则吾所确信不疑者。试举例:近顷有人指出我国文学史上有两种思潮之交互循环。其一为“诗言志”之观念,其一为“文以载道”之观念,吾人若将中国文学史分为下列诸时期: (一)晚周, (二)两汉, (三)魏晋六朝, (四)唐, (五)五代, (六)两宋, (七)元, (八)明, (九)明末, (十)清,(十一)民国,则单数诸期悉为言志派当盛之世,双数诸期悉为载道派当盛之世。按诸史实,信不诬也。

过去关于人类史中循环现象之观察以属于政治方面者为多。孟子曰:“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礼运》言大同、小康、据乱三世之迭更。罗马普利比亚(Polybius)则谓一君政治流而为暴君专虐,暴君专虐流而为贵族政治,贵族政治流而为寡头政治,寡头政治流而为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流而为暴民专虐,由暴民专虐反而终一君政治,如是复依前序转变无已。马奇华列(Machiavali)则谓:“法律生道德,道德生和平,和平生怠惰,怠惰生叛乱,叛乱生破灭,而破灭之余烬复生法律。”圣西门则谓组织建设之时代与批评革命之时代恒相迭更。

其实后四家之言皆可为《孟子》注脚。惟《礼运》失之于理想化,普利比亚失于牵强,马奇华列失之于笼统,惟圣西门之说则切于事实。

(三)辩证法史观

“辩证法”一名在我国近渐流行,其去成为口头禅之期殆亦不远。毕竟“辩证法”为何?在我国文字中,吾人尚未见有满意之阐说或批判。言辩证法必推黑格尔。黑氏书中“辩证法”一名所指示者,以吾人所知,盖有四种不同之对象。此四者逻辑上并不相牵涉,其中任一可真而同

时余三者可伪。第一“辩证法”本义,其说略如下:凡得“道”,“(绝对真理)一偏之见执,若充类尽,必归入于其反面,因而陷于自相矛盾。原来之见执可称为‘正’,其反面可称为‘反’,于是可有一种立说超于二者之上而兼容并纳之,是为‘合’。若此之立说仍为一偏之见执,则‘正’‘反’“合’之历程仍可继续推演,至于无可反为止”。此所止者是为绝对真理。换言之,即黑格尔之哲学。是故对于一切一偏之见执,皆可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术破之,此即所谓“辩证法”。 (以吾观之,谓许多谬说可用此法破之,信然;若谓一切谬说皆可用此法破之,则黑氏未尝予吾人以证明,吾人亦无理由信其为然。)黑格尔以为此乃柏拉图语录中之苏格拉底所常用者,原非彼所新创。第二可称为认识论上的辩证法,略谓吾人思想中之范畴,或抽象的概念,与其反面实不可分别,设以X代表(此类观念吾人若谓)。主辞A为X,则同时亦必须谓A为X之反面,如是则陷于自相矛盾。进一步考察之,则可发现一更高范畴Y,融会X与非X者。于是X为正,非X为反,而Y为合,是为一辩证的历程。黑氏哲学中此部分盖完全谬误,彼所谓相反而不可分之二范畴,即一观念之二名耳。彼以为“泛有”(即仅是有,而不决定有何属性)与“无”相反而可分,而“有”与“无”之合为“成”(由无而有谓之成)。夫黑氏何不径曰“有”与“无”相反而不可分,而必以“泛有”与“无”对。盖“泛有”实即无有,实即无之别号;犹OXI为O之别号也。“泛有”与“无”,异名同实,可混淆以为相反而相同。而“有与无”则二名异实,不能妄指此为相合一也。夫“泛有”之非有,犹OXI之非I也。谓“泛有”与无相反而相同,即谓无与无相反而相同,犹谓OXI与O相反而相同,盖无意义之谵呓而已。第三辩证法即变相之所谓“本体论证”,其大致如下:先从一观点在思想上建设一概念之系统,乃究问此系统有无客观之对象,继从此系统本身之性质,而推断其即所求之对象。 (此种方法康德在《纯理论衡》中早已驳倒。

以上三种辩证法皆不在本文范围之内。今所欲讨论者,乃第(四)历史中之辩证法。以极普遍、极抽象之形式表出,其说略如下:一社会当任何历史阶段之达于其全盛时,可视为一“正”辩证法三阶之第一阶。然此阶段之进展中,即孕育与之对抗之势力。此势力以渐长成,以渐显著,可视为一“反”。此一正一反,互相冲突,互相搏争。搏争不可久也,结果消灭于一新的全体中。正反两元素,无一得申其初志,然亦无一尽毁,惟经升化融会而保全。此新全体、新时代,即是一“合”,一否定之否定;于其中“正”与“反”同被“扬弃”。所谓历史的辩证法大略如是。专从此观点考察历史之结果,是为一种辩证法的历史观。以上历史辩证法之抽象的形式乃黑格尔与马克思之所同主。马克思自承为传自黑格尔之衣钵者即此。

(现时流行之所谓“辩证法的唯物史观”即指此种辩证法,与前三种辩证法逻辑上无涉。)然其具体之解释,则马克思与黑格尔大异。略去其形上的幻想(涉及“世界精神”“民族精神”者),则黑氏历史辩证法之具体观念如下:

任何人群组织之现实状况,恒不得充满,其中却涵有若干日渐增加而日渐激烈之先觉先进者,憧憬追求一更完满之境界。现状之保持者可视为“正”,而理想之追求者可视为“反”。此两种势力不相容也。守旧与维新,复古与解放,革命与反动之争斗,此亘古重演之剧也。然斗争之结果,无一全胜,亦无一全败,亦可谓俱胜,可谓俱败,于是产生一新组织社会。在其中,理想实现其一部分,旧状保持其一部分,是为“合”之阶段。黑氏认理想为一种支配历史之原动力,为“世界精神”之表现。而马克思则以为理想不过经济制度之产物。马氏历史辩证法之具体观念,特别侧重经济生活。其说略曰:一人群之经济组织范围其他一切活动。过去自原始之共产社会崩溃后,每一形成之经济组织,包涵对峙之两阶级,其一为特权阶级,其一为无特权阶级;一为压迫者,其一为被压迫者。经济组织之发展愈臻于全盛,或益以新生产方法之发明,则阶级之冲突愈剧烈。压迫阶级要求现状之维持,是为一“正”,被压迫之阶级要求新秩序之建立,是为一“反”。此两阶级对抗之结果为社会革命,而最后乃产生一新经济组织,将对抗之两势力销纳,于是阶级之斗争暂时止息,是为一“合”。经济组织改变,则政治、法律,甚至哲学、艺术亦随之改变。

以上两说乃同一方法之异用。然以吾人观之,皆与史实刺谬。试以我国史为例。周代封建制度之崩溃,世官世禄(即以统治者而兼地主)之贵族阶级之消灭,此乃社会组织上一大变迁。然此非由于先知先觉之理想的改革,非由于两阶级之斗争,亦非由于新生产工具之发明。事实所示,不过如是:在纪元前六七世纪间,沿黄河流域及长江以北,有许多贵族统治下之国家,其土地之大小饶瘠不一,人口之众寡不一,武力之强弱不一。大国之统治者务欲役属他国,扩张境土,小国之统治者及其人民欲求独立与生存,于是有不断之“国”际战争。其结果较弱小之国日渐消灭,而终成一统之局。因小国被灭,夷为郡县,其所包涵之贵族亦随其丧失原有地位,是为贵族阶级消灭之一因。君主与贵族争政权,而务裁抑窜逐之,是又贵族阶级消灭之一因。贵族阶级自相兼并残杀,是又其消灭之一因。凡此皆与阶级斗争、生产工具之新发明,或理想上之追求无与。即此一例,已摧破黑格尔与马克思之一切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