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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3 / 3)

(二)完善立法

1.立法应注意的事项

(1)注重城市和农村残疾人的平等。社会转型时期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在残疾人社会保障领域亦是如此。由于历史欠账太多,目前针对中国绝大部分的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现状,应当在立法中重点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农村应当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由于农村与城市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差距,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因地制宜。

(2)明确保障的责任主体。第一是明确政府责任。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管理公共事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就是其中的核心内容。残疾人是弱势群体的主体,保障他们的社会参与与发展是任何一个责任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应该明确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基本的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使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从“家庭保障模式”向“国家保障模式”转变,从“医学模式”向“人权模式”转变。

2.尽快制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于2008年4月24日完成了修订,因此建议江西省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尽快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对残疾人组织职责的修订,让残疾人联合会回归其服务和代表职能;制定残疾人联合会维护残疾人权利时的请求权的实施内容和程序;完善对残疾人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和监护人职责的规定;制定残疾人预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全国助残日”等法定助残日期中各部门的职责;拓宽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权利;细化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时的职权以及违反职责时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具体内容的完善

1.社会救助

(1)建立以残疾人个人收入为计算单位的低保制度。现行的以户为单位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没有考虑到残疾人自身的特殊情况。如果还是坚持以户为单位的计算方法,那将会有许多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不能享受低保,这不利于社会保障模式从“家庭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只有建立以残疾人个人为单位的低保制度,才能让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享受到社会保障。

(2)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低保制度。现行的低保制度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但是相对于农村残疾人来说,他们因为失去劳动能力,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需要购买,这与城市残疾人的生活方式已经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应当建立城乡统一标准的残疾人低保制度。这也是转型社会时期缩短和消灭城乡二元结构的具体措施之一。

(3)建立医疗救助、工伤保险制度与康复福利的衔接制度。目前,针对残疾人的医疗方面,缺乏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衔接,往往导致救治不及时、康复不能有效衔接。因此,做好这三种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对残疾人的恢复健康、减轻残疾程度、减少残疾比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社会保险

(1)完善残疾人养老保险政策。因为残疾人就业情况比较差,而现行的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得很多老年残疾人排除在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外。而这一部分残疾人因为生理或心理原因在年老时更需要养老保险。因此,针对残疾人主题,应当摒弃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应该建立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年龄为基础的全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只要达到法定年龄(男,60岁;女,55岁)均可进入养老保险领域。

(2)完善残疾人失业保险政策。完善残疾人失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规范残疾人失业标准和做好残疾人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规范残疾人失业标准。根据第二次抽样调查表,第二次抽样调查所认定就业的标准是“3月25日—31日内是否从事过1小时以上有收入的工作”。这样一周1小时的认定期限过短,有收入的工作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会使得大量没有就业的残疾人被统计在已就业的范畴内。因此,要参照正常人的失业认定标准来确定残疾人“失业”标准,应当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月度失业率统计方法,以达到总体提高残疾人“失业”认定标准的目的。

做好失业保险年龄与养老保险年龄的衔接工作。我国的失业者是指在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劳动年龄内(男16岁—50岁,女16岁—45岁)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且不说仅以城镇户口为标准的计算方式,单纯就失业年龄限于男16岁—50岁,女16岁—45岁,该年龄的上限比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要低。这样的规定可能使男51岁—59岁,女46岁—54岁之间的职工因为失业而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救济,也不能得到养老保险的救济。因此,应当将失业者的年龄与养老保险的年龄衔接起来。也就是说应当将现行的失业者的年龄扩大为:男16岁—59岁,女16岁—54岁。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体制的系统化、专门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将使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真正走向制度化、社会化并获得健康的发展。

(1)就业福利。在坚持原有的福利企业促进就业的同时,应当拓展就业渠道。对从事残疾人事业有关的行业如残疾人用品商店、生产厂家等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劳动权容易被侵犯,因此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支付令”制度和举证制度,使残疾人的劳动权得到程序法的保障。

(2)教育福利。对特殊教育制度的细化,提供可操作性。在普及教育方面,加大对农村残疾儿童教育的制度倾斜,加大对农村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扩大残疾儿童的监护人的范畴和权利。如:对在中、高等学校就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定期生活补贴;在中学、大学校园中强制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在校园中学习、生活创造条件;举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各类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机会等。

培养专门的特教人才。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师范类高等院校设立特教专业,为我国特殊教育培养专门的人才。对报考特殊教育的学生采取补助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特教专业。

(3)康复福利。江西省关于残疾人的康复权的规定仍然停留在“十一五”规划中,应该把政策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性的规定,在把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同时要积极拓展康复权的内容。在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权的同时,增加残疾人的职业促进康复和社会康复权利方面的内容。

(4)无障碍福利。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这些原则性规定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常常难以落实。到目前为止,江西省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残疾人无障碍权的全省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执法中依据的是2001年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这个规范属于行业标准,缺乏法律的强制性,给执法带来了一些难度。因此要制定保障残疾人的无障碍权的实施办法,使建设城市的同时积极开展无障碍建设有实际的依据。

(5)残疾人证。拓展残疾人证的权利范畴。现行的残疾人证虽然规定了持证人所享有的一些优惠,但是对于残疾人来说,还远远不够。应拓展持证人以下优惠待遇:

其一是对居民基本生活中的水、电、气等开支提供免费或分阶段优惠待遇;

其二是对残疾人购买康复器材和设备实行优惠待遇;

其三是对残疾人子女教育方面实施优惠待遇;

其四是残疾人搭乘公交车、长途汽车、列车、轮船、飞机等票价减半或免费;

其五是将低保边缘范围的残疾人纳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使用范围;

其六是对农村残疾人购买农用机械、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实行政府财政补贴等。

(四)残疾人社区保障政策的完善

残疾人社区保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新发展。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生活在城镇社区,他们不仅在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需要得到社区的扶持和帮助,同时在参与社会生活、行使民主权利、展现自身价值等方面,更要通过社区来实现,因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社区密不可分。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形成“社区参与”与“融入社区”相结合的残疾人社区保障机制。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扶持和帮助,促进其参与社会生活,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的主要路径:一是再造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残疾人社区保障的参与机制。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提高残疾人社会参与的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共创共享社区和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