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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犯罪(9)(1 / 3)

5.4.4 潜在的解决方案

国际协定

国际条约可以制定共同标准或手段,来处理签署该条约的国家之间的国际案件。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家同意,如果其他国家提供的特定服务在该国家是合法的,那么就不能禁止本国公民购买这些服务。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可以看作是对美国关于各州之间不能歧视在其他州销售合法产品的卖家的一个扩展。(回想一下在第3.2.5节中讨论过的葡萄酒运输和房地产销售的案例。)但是这个WTO协议并没有解决当一个产品、服务或信息在一个国家合法,而在另一个国家不合法的情形。

另一种替代原则

可以替代“有责任防止访问”原则的另一种原则是“有权防止进入”:

“有权防止进入”:A国政府可以在A国范围内,阻止在该国非法的材料进入该国,但是如果这些材料在B国是合法的,那么A国不能把它的法律应用到创建和发布这些材料,或者提供服务的B国公民身上。

这个原则对于赌博这样的服务可能是合理的,因为赌博在有的国家是文化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是非法的,还在一些其他国家中是受到监管和征税的。在很长时间以来,对于政治言论采取的也是这种做法。例如,在冷战时期,苏联掐断了西方国家的广播节目。苏联政府并不拥有国际公认的权力,来责令其他国家的广播电台停止播出节目。类似的,伊朗在卫星电视上阻止了BBC的波斯语节目。在其边界内,各国政府都有很多工具来阻止他们不想要的信息和活动。正如我们在第3.5.2节中看到的,他们要求(在他们的国家之内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搜索引擎公司阻止人们访问被禁网站。在《远东经济评论》发表了新加坡政府认为是诽谤性的采访文章之后,新加坡政府规定,新加坡人订阅、进口或复制《远东经济评论》都是犯罪行为。当然,相信言论自由的人们并不同意这种行动。“有权防止进入”原则是一种妥协。它认识到,政府在其领土内拥有主权。它也试图降低这些限制性法律在其边界之外的影响。如果像美国和法国这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采用这个原则,而不去逮捕来访的外国人,那么他们的榜样可能会对不是很自由的国家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做同样的事情。然而,他们似乎并不打算这样做。

当然,这一原则也存在缺点。缺乏最新的网络犯罪法律的国家,会吸引那些犯下国际网络罪行的人,例如重大的诈骗罪犯。我们希望让其他国家的受害者以比较明智的方式对他们采取行动。要制定良好的解决方案来解决不同国家不同法律问题的主要困难之一是,存在太多不同种类的法律。正如我们在第1章看到的,有些法律是为了惩罚对人造成伤害的非法活动。而另外一些法律则是为了强加一些特定的观点到可接受的个人信仰、言论和非暴力活动之上。如果所有法律都是第一种类型,那么对于他们的执行就可以有更多的一致性。这样的话,问题将只是细节的差异(例如,美国和英国的诽谤法之间的差异)。“有责任防止访问”的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政府遵守的原则,而它之所以很危险,是因为存在很多第二种类型的法律。但是,许多人民和政府都强烈支持这样的法律。我们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哪些法律是“正确”的法律,也就是一个国家可以在其境外强制实施的法律。不幸的是,在此背景下的妥协,会降低一个国家的人民在特定领域的自由。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创造性地发展更好的解决方案,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跨境互联网案件。

本章练习

复习题

5.1 在计算技术的早期,“黑客”这个词的含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