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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2(1 / 2)

主审法官归纳了原告、被告的陈述要点后,确定争辩内容在于谁才是“张银匠”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被告使用“张银匠”商标是否合法;紧接着就进入了质证阶段,对原、被告等提交的证据就其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论证。

刘律师提供了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公证书、张银匠14、35类商标注册证、工商局商标系统查询结果公证书、《烟火红尘》著作权证明文件、出版社、网络平台、影视剧等版权购买合同,胡柄权授权的加盟商加盟合同、胡柄权对外印有张银匠的宣传册等一系列准备充分的材料。

最关键性的法庭辩论开始了,刘律师首先发表了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保障商标合法持有人不受侵害的法律武器,从我方提供的多个证据足以说明原告才是“张银匠”商标的合法且唯一持有人,享有合法专用权。而转让给被告的从工商局商标查询系统中可以证实是“银张匠”,这是严重的张冠李戴。在转让合同中原告也清楚标明转让的是第***号商标,而非“张银匠”商标,在公证书及商标转让合同中从未提及到“张银匠”字样,在一个转让额度高达30万的商标转让合同中,被告有义务去主动核实商标的各项合法事宜,工商局的商标公开查询系统是公开透明的对公众开放的查询系统,在转让后的二年,被告也并未对商标提及异意,也就是说被告早已明知原告转让商标的品牌名称,仍然主观故意以假乱真,用“银张匠”冒用“张银匠”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保护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商标侵权。

第二原告方提出的要求赔偿1500万元商标侵权费用,我方有切实、充份的依据。二年前张银匠在省内加盟连锁店已多达70多家,根据市场评估报告,品牌市值估价一千万元,而原告法定代表人海燕女士著有《烟火红尘》一书,该书是对“张银匠”品牌最大的文化营销和宣传,目前该书实体书版权费用见合同已达500万元。网络版权按点击收费,每千字5元,点击量已达五千多万次,网络付费收入已达526万元,而影视版权合同高达500万元,这些影视剧、实体书中都是以“张银匠”的创业、发展经历为主线,详细介绍了张银匠的整个发过程,目前海燕女士在推广小说上已经花费五百多万元推广费用(见各项单据),这些费用加起来已达2026万元,都是真实可查有合法依据的。被告至今仍然在盗用“张银匠”商标享用原告爆红的网络小说和影视作品为该品牌带来的红利,而被告方近二年利用张银匠为商标的销售收入多达一千多万元,我方只要求被告支付其中的三分之一赔偿费用,合情、合理、合法。谋取高额暴利纯属无稽之谈。

答辩方:审判长、审判员我方于2015年8月与原告方签定商标转让合同,转让品牌当时双方洽谈即为张银匠,而不是银张匠,签定的合同、公证也是“张银匠”商标的转让合同,如果这是银张匠合同,原告方则涉嫌合同欺诈,我方有权起诉。

二、小说只是虚拟事物,不能做为衡量品牌价值的参考。原告方提供的各种版权合同我方对此提出异议,有权怀疑其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法庭调查其合法真实性。

三、我方有见证人到场可以证实商标转让时原、被告双方洽谈的是“张银匠”的商标转让合同而不是“银张匠”的商标转让合同。要求我方证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