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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两大律师法律对决(2 / 2)

张三说出这样的话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是因为一时的说笑,对大家说说取乐而已。

另一种可能是对某人有一定的意见,他只是心里恨那一个人,于是想用言论来表达一种愤怒,但不一定要真正去实施。

第三种情况,即是真正的犯罪动机,犯罪未邃。目前姚海波的案件就属于第一种,嘴巴说说而已的那种性质。”

封国夫律师说:

“曾律师所说的,是一种狡辩,为什么呢?

封国夫律师听完曾律师的反对意见后,认真思考了一会儿,然后解释了他不同意曾律师观点的理由。

首先,封律师指出:

“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情况,我们已经收集到了关于姚海波和胡友丽的证据,如员工的检举揭发信和众人联名签字,可以证明他们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虽然这还不足以构成直接的罪证,但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初步证据支持民事拘留的决定。”

其次,封律师强调:

“对于持枪灭口案犯邹东初,虽然我们需要进一步确认他与姚海波之间是否存在合谋关系,但根据目前的实证证据,包括现场抓获、枪支等物证,已经足够支持对他进行刑事拘留的决定。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可能存在其他幕后操纵者”为理由,否定已经存在的证据和犯罪事实。”

最后,封律师指出:

“作为律师,我们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当前的案件中,已经有了初步的证据支持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决定。我们需要权衡利弊,秉持法律的公正和追求真相的原则,而不能因为推测和假设就拖延或降低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封律师认为曾律师的观点是一种狡辩,因为他们已经有了初步的证据来支持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决定,不应该因为推测和假设而对此做出质疑。他强调在法律处理中要坚守法律的原则,确保案件的正义和公正性。

作为一个犯罪心理学博士,张炜听完曾律师和封律师的辩论后,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她注重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解析案件。

张炜说:

“在这个案件中,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决定是否采取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措施。

证据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对决策的正当性至关重要。

只有有确凿的证据才能确立合适的惩罚措施,并保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心理学的重要性,对于姚海波、胡友丽和邹东初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动机,以及他们与其他人的关系,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判都至关重要。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提供有关他们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动机的深入了解,从而帮助辩方和控方更好地理解案件。

维护法律程序和原则的重要性,每个当事人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待遇,在解决案件时要遵循法治原则,确保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

陈警官觉得用律师的相互斗法反而耽误了审理,不如直接去审嫌犯,于是,陈警官对两个律师说:

“你们慢慢聊,我去审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