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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3 / 3)

达尔文的大意是说,地质的记录虽然没有可以证明物种的变迁是积渐的,但这并不证明突变说,因为地质的记录并不完全。达氏的物种渐变说当否另是一问题,但他这里论证的方法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即如郭先生所说,在现存的殷代龟契及金文中找不出土地划分和货财及奴隶私有的证据,但这便足以证明殷人的社会是原始共产的社会吗?我们在这些遗迹中找不到证据的事情多着哩,若因此便断定当时没有,则殷代社会应当成个什么样子?我们可以套达尔文的话说,这些卜辞和铭文,若视为殷代历史,则记载殊不完全,而于此史书吾人仅得最末数页,且每页复多漫滤残缺,惟此处余数行、彼处剩数字而已。我们不能因此残缺的数页中记录的缺乏,便断定殷代实际上没有土地的划分和货财奴隶的私有。

即使置“默证”的限制不论,郭先生亦不易自固其说。第一层,甲骨文字,吾人所能认识者只有七百八十九字(或稍多于此),其所不识者,略与此数相等。安知在那些“待问”的字中没有盗窃攘夺等字呢?

第二层,即使在甲骨文及殷金所涉及的时期中确没有或极少有“锡臣仆”和“锡土田”的事例,这也不足以证明当时奴隶未曾私有和土地未曾割分。因为王公之以奴隶或土田赏赐其臣下者,必定他们原来占有或新近得了些多余的奴隶或土地。倘若他们本来占有的不多,或经过了长期的分赐,所余无几,便不能永久散播这种恩惠。即如周朝锡土田、臣仆的事,在初期是很寻常的,但自春秋中叶以后便不多见。安知殷代的情形不是如此?

(二)关于亚血族群婚制(即甲姓兄弟与乙姓姊妹群婚,甲姓兄弟中任何人为乙姓姊妹中任何人之夫)存在于殷代的推证,郭先生所用的方法全袭穆尔刚。穆尔刚间接推断亚血族群婚制的方法和结论,

经B.Malinowsky氏(俄人侨寓英国者)等的纠摘,久已为人类学者所摈弃(参看R.H.Lowie:Primitive Society,pp.55-64)。穆尔刚方法可以说是“从名断实”的方法。例如他在某社会发现子于其父之兄弟皆称为父,于其母之姊妹皆称为母的事实,便断定这是亚血族群婚的残遗,这个推断的大前提自然是父母等名在原始社会的涵义和在现今社会的一样。这就是说,凡子称为父的人,一定与其母有夫妇的关系;凡子称为母的人,一定与其父有夫妇的关系。但依现今人类学的智识,这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路威教授说得好:“袭嫂制”(Levirate,其制:兄娶而死,则弟或族弟承接其嫂为妻)和“继姊制”(Sororate,其制:姊嫁而死,则妹或族妹承接其姊夫为夫)便可以完全解释为什么父与父之兄弟、母与母之姊妹同归一类。这些现象指示:亲属的称谓并不必然地表现实际上性的关系。(在“袭嫂制”的社会里)一个人可以永远没有机会承袭他的嫂子,或者因为嫂子死在哥哥之前,或者因为她被别一个兄弟承袭了。但尽管如此,他哥哥的儿子仍然称他为父。相当的事实见于“继姊制”的社会里。原则上可能与一人之母发生夫妇关系者有诸多人,这件事实便足使他们受同一的称呼。我们没有理由去假设:每逢那些土人用同一的亲属名词时,其所指示者必定超过社会地位的类似。(同上,页六一至六二)郭先生以为“商代末年实显然犹有亚血族群婚制的存在”,而他所举的证据不过如下。

(1)卜辞中一祖配数妣的记录(如祖乙之配曰妣己,又曰妣庚)。

(2)卜辞中有“多父”“三父”之语,又有连举二父三父之名者。

(3)商勾刀铭云:“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仲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

父与父之兄弟同称为父,这不必表示他们实际群婚,即共妻,上文已经表过。假如商代是实行亚血族群婚制的,则卜辞上只应有数祖合配数妣的记录,而不应有一祖独配数妣的记录,因为在这制度之下,没有一个男子独配若干女子,亦没有若干女子专配一个男子。但卜辞上却只有一祖配数妣的记录,而无一妣配数祖或数祖合配数妣的记录,这岂不是亚血族群婚制存在的反证吗?

我以为郭先生所举三项事实之最满意的解释应是:殷代实行一夫多妻制而兼“袭嫂制”。前者可以解释第(1)事,后者可以解释第(2)

及第(3)事。而殷代兄终弟及的习惯尤其为“袭嫂制”存在的旁证。兄死了弟承袭其嫂为妻,承受其侄为子,自然同时承受其兄所遗留的一切产业或权利了。

我很失望地发现,郭书中关于中国古史之最新颖的论点竟是最不易成立的论点,但这并不掩了本书他方面的重大贡献(我抱歉在本文内没有机会去充分地指出)。一个批评者对一部书有所纠绳,这并不就表示他对于这书的鄙薄。反之,郭先生初非国学专家,近在逋亡中涉手尘篇,竟有如许成绩,是很不容易的。我愿意于此致一个同情的读者的敬礼。

署名“素痴”,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208期,193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