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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伦理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1 / 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它内在地包含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三个方面,其中,人与人的和谐是最核心的内容。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构建和谐社会要以人为目的。唯物史观认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这表明,社会发展和历史活动不仅要以人为主体,而且要以人为目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发展重要历史阶段的重大历史活动,首先,必须遵循这个基本的原则。二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只有尽最大努力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协调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有序与和谐。而协调好人与人的关系的着力点就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在分配和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因此,从本质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以社会公正为价值诉求,实现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发挥着特殊的作用。首先,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分担着国家的职能。而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指出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而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可见,国家和政府等政治力量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们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解决社会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利益和谐而产生的。其次,从政府的性质来看,政府是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公共权威。政府行政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公共性”,有效地增进和公平地分配公共利益应当看做是公共行政的精髓。这表明,公共行政的对象是公众;公共行政的任务是增进和分配公共利益;公共行政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平和公正。再次,政府的能力也决定了它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主要力量依托。政府是拥有公共权力、代表公共利益、控制社会资源、管理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社会组织,它既可以通过行政目标和行政制度内在蕴含的伦理价值对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起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又可以通过行政管理规范和公共政策来影响和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在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的社会转型期,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政府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治力量之一,它发挥作用必须以建立人们普遍接受的伦理制度为基础,这是政府自身合法性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权威必须确定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具有高尚行政人格的行政人员,否则,行政权力的正确运用和公共权威发挥作用就会流于空谈。因此,公正行政既是构建和完善伦理制度的过程,又是确定伦理价值的过程,同时还是哺育和塑造伦理人格的过程,它体现了政府行政过程中深度的伦理关照。可见,行政伦理与和谐社会在理性诉求、终极眷顾和实现途径方面是共通的,行政伦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现实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和谐社会对行政伦理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