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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社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挑战(1 / 1)

所谓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当今时代无所不在的风险在广度和深度上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代,它已经跨越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富人和穷人的界限,超越了地域、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界线,成为一种新型的、全球性的危险,一种巨大的、威胁人类安全和生存的危险。近年来,中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和灾变性事件不断增加。例如,SARS、禽流感、矿难事故、艾滋病扩散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和不断增长的趋势,使得目前的中国社会明显带上了贝克所界定的“风险社会”的最基本特征:即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关系向更加复杂、分化状态的转变。

与阶级社会追求的“平等”理想不同,风险社会追求的目标是“安全”,在风险社会里,风险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跨时空性

现代性形成了新型风险,全球化则使得风险脱离了时空的限制,造就了风险社会。风险的全球性使得社会中客观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风险造成的灾难不再局限在发生地,而经常产生无法弥补的全球性破坏,甚至使得风险具备了“平等”的意蕴。伴随相互依赖的加强和时空距离的缩短,全球化一方面为世界提供了高水准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使风险迅速波及世界各地,形成连锁反应,因而全球化对风险具有扩散效应。全球化时代科技的进步也产生同等的风险,人类创造着并继续创造着足以毁灭整个人类的技术,从核武器到基因工程都是如此。全球化时代也意味着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因此风险的控制缺乏有效的机制,人类将不可避免地进入风险社会。

2.“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这一概念是风险社会理论中的一个关键概念,贝克认为它“有助于解释现代社会的制度会在肯定认识到了灾难现实的同时去否认他的存在”。贝克指出,我们身处其中的社会充斥着组织化不负责任的态度,风险的制造者以他人作为风险牺牲品来保护自己。社会中只要有风险,就必然有一个责任问题。人们在处理这些风险的过程中总是想方设法回避责任。现代组织体系如各类公共机构就是这样安排的,即恰恰是那些必须承担责任的人员可以找到足够的理由以便摆脱责任。贝克认为,这就是风险判定中最突出的方面,也就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它表现在,工业社会所提出的用以明确责任和分摊费用的各种制度安排,在全球性风险社会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即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与事后解决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是难以查明谁该对此事真正负责的。就人类环境来说,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之利器而进行“有组织的不承担真正责任”的活动。

3.隐性(深层)风险的巨大影响

风险社会的存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所波及的影响也是深远的。风险就其危害的性质与表现方式来看,可分为显性(浅层)和隐性(深层)两种。显性的危害是指给人类社会的生命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如人员伤亡、设施损害、资金流失等。而隐性的危害则是长期和潜在的,以非实体形式表现出来,如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民众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损害等。对传统现代性的追求导致人们只重视建设开发,不重视因果关系的发展模式,足以使现代社会承受着许多灾难。各种突发事件不仅给国家和民众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给社会造成巨大压力和恐慌,对现代社会发展构成威胁,而在这些突发事件中,以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破坏力和影响力最为恶劣和深远。

4.风险的二重性

值得注意的是风险社会理论家们不是完全从否定方面来理解风险,作为人类实践行为不可避免的伴随性结果,风险同样具有二重性。一方面,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性、危险性;另一方面,风险也是社会发展、创新的动力源泉。风险社会并不总意味着危险,吉登斯指出,风险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它的本性决定了它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它是经济活力和多数创新,包括科学或技术类创新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