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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现行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的方案和建议(3 / 3)

第三,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性质问题。社会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生活,因此社会保障权实际上应属于生存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生存权无疑又是基本人权的重点体现。作为基本人权一部分的社会保障权,最终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至宪法,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社会保障权就是其中的一项权利,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应当是在宪法层面的,即凡是履行了基本义务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

第四,关于社会保障法的程序保障问题。如上所述,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要使社会保障权真正得到落实,需要为社会保障设计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既包括诉讼程序也包括仲裁的非诉讼程序。不但要有程序,而且要保证程序的公正,在社会保障法的程序设计中,必须体现公正程序的相关原则,如公开性原则、参与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等等。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强化法律责任,由于社会保障法属于“第三法域”,因此其法律责任也具有综合性,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继续进行制度创新

第一,建议新建“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我们可试点后推广这种制度,即在有工作子女的工资收入中按月扣除3%存入父母的“子女养老保险金账户”,待父母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可以从这一账户按月支取一定的金额供养老使用。父母没有退休时,这笔钱可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救急。这样做可以降低社会保障资金压力,提高养老保险水平,新增一条数额巨大的筹集养老保险经费的渠道。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公布的数据计算,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67元×3%子女养老保险金47.01元,47.01元×12个月=564.12元,城镇就业人员为28310万人×564.12元1597.024亿元子女养老保险金。这将解决众多老人养老的燃眉之急!

第二,建议推行“社会保障劳务储蓄银行制度”。以小区为单位,建立社会保障劳务储蓄银行,本小区居民在自己青壮年时期为小区内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义务的劳务帮助,由小区进行登记。待劳务提供者自己需要帮助时,再由其他居民为其提供帮助。这样的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互助的一种方式,能够很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社会性,而且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积极探索“以地换保”、“以房换保(倒按揭)”制度。“以土地换保障”是针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所建立的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在传统的农村社会,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主要来自土地。失去了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也就失去了保障。因此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应当为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以土地换保障”相对应的是城镇居民养老制度中的“以房换保”,即城市中的“空巢”老人,可以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向政府“倒按揭”,以换取养老保障。这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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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载2006年2月28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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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阿诤:《养老保险出路何在》,载2006年9月8日《劳动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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