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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农民非农就业的相关概念(1 / 3)

2.1.1 中国的农民

毛泽东、孙中山都曾认为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目前,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当前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温铁军等人提出中国的问题就是“三农问题”,而“三农”问题首要的是农民问题。

要研究农民的就业和职业培训问题,首先得弄清楚农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界定要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农民的概念并不是不言自明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由于时代的变化,就引发了对农民的不同定义,今天,甚至许多农民自己对自己是否是农民都产生了疑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有很大差异,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是farmer,中国的农民是既有farmer,比如国有农场的职工,又有peasant,中国9亿之众的最广大的人群——中国当下语境中的农民。也有些人事实上是farmer,但却不叫农民,比如来自城市的到农村从事农场经营的小型农场主。除此之外还有农民企业家、农民工等称谓。随着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农民发生了社会分化,不少人并不以农为业。原来以农业户口来界定农民的局面也正在被打破,一些地方已经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这就给界定农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甲骨文、金文中就有“农”和“民”字,但农民一词出现得较晚。《礼记·月令》有“农民毋有所使”的句子;《春秋谷梁传》有“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的句子;《吕氏春秋》提到“古圣之重农民”。在这些典籍中,农民的概念就具有职业和身份等级双重含义。“农”字主要是个职业概念,但也有身份低下的意思。“民”字主要是个身份概念,“民”通“氓”、“萌”,指卑贱的下人。后世无论贱民、下民、草民、子民等称呼还是官民、绅民、君民等对举动显示了“民”的卑下身份。广义的“民”包括士农工商,但狭义的“民”指的是以农为业的身份低下的农民。

中国农民学家秦晖认为,“农民这一概念就其主要意义而言,既不是与工、商、牧、渔并列的一种职业,也不是与业主、雇主、收购商对称的纯经济行为的另一方(承租人、受雇者或供货上方),又不是与大农场对称的一种经营形式(家庭经营之类)。农民首先是一种卑贱的社会地位,一种不易摆脱的低下身份,即使一个农民改变了其经营形式,改变了他在经济行为中的角色,乃至改变了他的职业,只要他没有改变那种低下的身份等级,他就仍然是一个peasant,就仍然会听到社会向他说:‘喂,你是乡下人!’只有当一个个具体的农民摆脱了‘共同体财产’的地位而确立了个人的尊严,从而作为社会群体的农民们也改变了其低下的身份之后,农民这一职业意义、经济行为之一方的意义与经营形式的意义才会凸现出来——然而他们因此也具有了市民即‘公民(citizen)’的权利与人格而不再是peasant了,尽管他们仍然可能是farmer——务农者或农场主。”

美国学者M·罗吉斯认为,“农民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和传统定向的乡下人,他们一般比较谦卑,大多是自给自足的(虽然并非完全需要),就是说他们生产的粮食和其他东西,大部分是自己消费的。因此农民和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者是一个意思。农民并不是完全自给自足型的,他们是至少部分市场定向的,他们要购买一些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需要社会服务。但是尽管他们要卖出部分农产品,他们也不像商业农场主那样把农业作为一种企业。”这个定义把不发达国家的农民(peasant)和发达国家的农民(farmer)即农场主和家庭农业经营者区别开来,体现了农民自身的变迁“from peasant to farmer”的过程。

法国社会学家H·孟德拉斯认为:“农民是相对城市限定自身的。如果没有城市无所谓农民。”他以法国农村的现代化道路为背景,在研究了欧洲农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变迁后,认为在当时的法国,传统意义上自给自足的农民已经不存在了,即他定义的农民是farmer而不是peasant。他认为目前在农村中,从事家庭经营的是以营利和参与市场交换为目的的农业经营者,这种家庭经营本质上说是一种企业,但较工业企业又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的运行机制。

《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农民的定义是“小规模生产者的一种亚文化群,peasant与其他农业生产者不同之点就在于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通常被认为是定义peasantry的标准,虽然有些作者在给peasantry一词下定义时强调诸如自给自足或小规模生产等特征。在peasant社会,生产手段的最终支配权通常不是掌握在主要生产者手里。生产品和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而是提供给一些中心,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权力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尽管并非永远如此。”

已故的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会副理事长李守经认为:“农民是指在农村地缘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联系而组成的农村各类社会集团、群体及社会组织中的农村居民。”这个定义着重从农民社会内部的社会关系角度来界定农民,没有揭示农民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关系和地位。

中国农业大学的程贵铭教授认为,农民是指居住在传统的农村社区,以从事种养业和简单手工业为生,受外部支配较多,社会地位较低的一个阶层。这个定义是对我国大多数农民的经济社会状况的归纳和概括,但是没有反映二十多年来我国农民的动态变化,没有把城市里的大量农民包括进去。在我国的城市里还有些人不是以农为业,但却被称为农民的形形色色的人和人群,主要是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还有城中村里的居民。

日本农协通过规定农民的条件来界定农民。日本农协规定成为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生产型土地面积必须在0.1公顷以上(包括0.1公顷);拥有1头以上耕牛(包括1头);全年从事农业劳动时间在90天以上(包括90天);在农村社区内拥有长期稳定的住所。如果达不到以上条件,即使在农村生活,同样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也不能算是农民。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大多数农民达不到农民的基本条件,中国农民大部分拥有土地不到0.1公顷,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后,部分农民甚至没有耕地,多数农户没有耕牛,约半数农民全年从事农业劳动不到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