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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农民非农就业的相关概念(2 / 3)

克利福德·盖尔茨提出了界定农民的三条标准,即经济标准、政治标准和文化标准。经济标准是指农民至少要在某种程度上介入货币和市场关系;政治标准在相对集权的国家中处于从属地位,要服从那些有权阶级的法令和要求,必须把自己的部分收入缴纳给这些阶级;文化标准意味着农民是有着文化传统的社会的一部分。另外还有一条被广泛接受的标准,就是在农民社会中,土地和农业生产的中心地位。土地对农民来说,不只是值多少钱的问题,还是他们的生存保障和生存方式。农民依靠土地或者给种地的人提供服务谋生,这一点有别于那些自己不劳动,只靠地租和利润生活的地主。

李昌平认为农民是没有国民待遇的一群人,农民是和城里人相对的一个概念。农民在七个方面权力不平等,包括民主权、税赋权、国民财富占有权、劳动者权、迁徙权、人身财产保护权和市场主体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农民的实际,结合以上各种对农民的定义,可以这样来界定当前语境中的中国农民。中国农民是缺乏各种社会保障、缺乏基本公共物品、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贫乏的有农村地缘关系的社会群体或个人。

中国农民的概念是一个身份概念,而不是一个职业概念。农民身份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部分丧失,意味着无法享受和城市市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等社会保障,无法廉价享用水、路、电等代价高昂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农民却承担着和自己经济社会地位不相称的义务。孩子和老人都要纳税,贫困地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00~700元都要纳税,而城镇居民月收入800元以上部分纳税却还都觉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

中国农民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数量巨大,有9亿之众。第二、农民的职业多样化,有在乡下的,有在城市的,有以农为主业的,也有从事工商业的。第三、农民是原子化的,他们缺乏社会资本,农民传统的社会关系、宗族组织、社区组织日益衰减和弱化,而缺乏新的社会联系和组织。第四、农民文化技能程度相对较低,缺乏人力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经济、政治、社会体制的全面改革,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复杂的、千头万绪的艰巨工程。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改良,政治体制改革步履蹒跚。针对中国农民的四个基本特征和农民在市场化、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需要,本书的着眼点在于在当前的体制下如何通过非农职业教育和培训,增加农民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促进农民的非农就业。尤其是如何通过非农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中西部地区的农民从事多种多样的比较收益较高的非农工作,使他们拥有可持续的、内生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摆脱贫困,奔向小康。

2.1.2 农民的就业、非农就业和失业

从汉字的本意来讲,“就”是“归属”、“得到”、“从事”的意思,“业”是“职业”的意思。因而,就业就是从事某个职业的意思。职业是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

童星认为所谓就业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创造一定的社会经济价值,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以满足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彭薇、王旭东认为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或超过劳动年龄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在一定社会岗位从事合法的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状态。

这两个定义基本揭示了就业的内涵,我们认为就业是在劳动年龄或超过劳动年龄但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合法的社会劳动,创造一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根据这个定义,就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劳动者必须从事社会劳动。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不算就业。

第二,劳动者必须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家务劳动、义务劳动不算就业。像有些人通过社会救济、乞讨等渠道取得收入也不能算作就业。

第三,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必须是合法的。通过走私、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可以取得收入,但是这些活动不能算作就业。

第四,劳动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从以上定义看,一个农民只要符合上述四条基本要求,符合法定年龄,从事合法的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和收入,他就是合法就业。千百年来,农民一直以农为业,主要从事农林牧渔业。农业是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他们的收入来源,也是他们的生存手段和生活方式。也有不少农民是手工业者,他们通过手工业谋生。农民都是天经地义的劳动者,谁都不能剥夺农民从事合法劳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权利农民几乎都没有,农民是劳动就业权利残缺的庞大社会群体。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农民从来都是自然就业的,他们不存在就业、待业和失业的问题。在政府的就业政策和劳动统计中,也是近些年才提到农村劳动力的一些相关指标。在政府公布的失业率和安排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时,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是不被考虑在内的。近年来,不少地方放开了户籍登记限制,取消户籍登记中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一律改为居民户口。但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并没有解决农村居民的问题,依旧把它们排除在外。农民一般不享有最低收入保障、没有失业保险金、也没有权利享受减免学费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多数官办的劳动中介机构把农民排除在外。

在计划经济时期,除了极少的一部分农民可以通过招工和升学进入第二、三产业外,所有的农民一律在农业部门就业。农民没有择业的自由。当然,由于中国可耕地有限,农民在第一产业的就业是很不充分的,也就是说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劳动力的剩余是隐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