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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农民职业教育的供给主体及其功能(1 / 3)

农民迫切需要非农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但是这种迫切的需要还未充分得到满足。农民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效购买力不足是一个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在农民的职业教育供给方面存在着无效供给,假冒伪劣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也挫伤了农民接受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要发展农民的非农职业技术教育,促进农民在非农部门就业,有必要对农民的职业技术教育的供给主体加以分析。弄清职业教育供给方面的问题,各种供给主体的优势和劣势、长处和短处。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各类职业教育主体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政策来推动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就业。

5.1.1 农民职业教育的供给主体——职业学校

一般认为教育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人们公认教育是准公共物品是因为教育可以使全社会受益,受教育者个人也同时受益。一个人接受更多的教育可以增加个人的人力资本和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增加个人的经济收益,提高个人的社会地位;同时,教育又可以增加全社会的人力资本存量,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减小贫富差距。贫困地区的农民的非农职业教育是农民的非农社会化过程,也是建构公共社会资本的过程。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扶贫手段,因而它更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由于教育是准公共物品,由市场来提供的话,便会造成这种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局面,造成市场失灵。因而政府应该给予有力的干预,以保证教育的充分供给。

中国的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一般认为学校是非营利组织(NPO),享受免税待遇,并可接受私人的免税捐赠。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收学费,但是有见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家教育资源有限,无力负担所有的非义务阶段教育的费用和职业教育费用,因而不少人主张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要交学费,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倡导社会力量办学。

事实上,无论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都既有私人物品的性质,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不同的人对教育这种准公共物品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在政府教育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教育这种准公共物品有强烈偏好又具有购买力的人倾向于通过市场来购买这种准公共物品,因而,就出现了营利性的私立学校。正因如此,既有非营利性质的学校,也有营利性质的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这样,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也是这样的。

在中国的教育机构中,既有政府部门和集体投资兴办和管理的非营利学校,也有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营利性学校,也许他们不承认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中国还有部分确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公益性质的学校。职业学校和以农民及其子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职业技术学校也可以分为三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职业技术学校,私人兴办的营利性职业技术学校和第三部门兴办的公益性非营利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政府所属的职业学校是农民非农职业教育的主要供给者,私人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非农职业教育中展现出勃勃生机和竞争力,第三部门的职业技术学校尽管是新生事物,还在探索起步阶段,但是由于它的公益性质而显示出在贫困农民的职业教育方面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它们既可以弥补政府失灵,也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未来的农民职业教育将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第三部门的公益学校三分天下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