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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农民职业教育经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1 / 1)

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各项事业的重要障碍。作为一个正在兴起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一直患有资金饥渴症,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普通百姓,获得资金的渠道是非常有限的。2000年以来,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正规军大幅度的裁撤县以下机构和人员,民营银行虽然在舆论上得到支持但是进展缓慢,农村金融空洞化和资金被虹吸到城市的现象十分严重。无论个体农民,还是中小企事业单位,都很难向银行提供合适的抵押来获得贷款。中国低效、落后的金融机构,不健全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也抑制了资金的获得和利用效率。对于多数衰败的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和贫困农民来说,要从银行获得贷款,几乎没有任何可能。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的职业教育资金和费用主要是由政府和集体承担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步入市场经济时代,社会的迅速分化,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教育在人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农民对更高层次的教育需求也被渐渐激发出来。他们希望子女能上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在无能力和财力进入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他们也希望能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一技之长,能在收入较高的非农行业就业。贫困地区的广大农民更渴望能够获得非农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摆脱贫困的困扰。然而,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贫困地区的广大农民,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都是缺乏职业学校办学资金和就学的费用。这些钱从哪里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二十七条规定“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根本就没有落实过。贫困地区根本无法保障职业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由于缺乏监督和保障机制,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企业不愿承担或只愿承担在岗职工的部分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已经多年,但是这部法律似乎只是一个意见和呼吁,从来没当作一部法律实施过,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流于空谈。

陕西省各县都曾建设了职业教育中心。建设职教中心所需的经费,以县自筹为主,所在地、市给予配套支持,省上适当给予了补助。县(市、区)采取财政拨款、调配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使用部分教育费附加、变卖和兼并不用的校产、动员社会资助、发展校办产业、实行学生缴费上学等办法,解决职教中心建设经费问题。

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用地按省政府省长会议的决定,69个贫困县的县职教中心建设用地,由省教委、省土地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需征用土地的县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县建设职教中心,均由省教委进行项目审批,并按程度申报土地使用计划。省土地局根据项目规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要求各县职教中心用地,要充分挖掘现有占用土地的潜力,尽量利用非耕地解决。

为加快贫困县职教中心建设,按照陕西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的要求,陕西省扶贫办按2000万元的规模安排资金,分年度拨付到位,2000年前拨付完毕。各县职教中心从建成起,5年内对贫困户的技术培训免收各种费用。贫困县所在地(市),也划拨了专项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