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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环境改善项目社会评价(3 / 3)

项目建设征地对项目所在地居民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大。如前所述,巨大的房租收益将会失去,将对其生计不可避免地造成影响。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的建设也给所在地的村民带来一定的心理负担。他们担心这会给空气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农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及他们的身心健康。但是,项目施工期间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特别是一些非技术工种,这些工人将主要来自当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阶段也需要一定的工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就业。村民们对这些又表示了欢迎。

城市的流动人口(主要是指外来务工人员)支持这一项目。城市发展将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流动人口聚居的地区往往是城郊结合部等一些城市基础设施薄弱的地区,项目的实施将解决这些地区污水横流、逢雨必涝的局面,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

@@@四、项目的社会风险及其规避

项目的社会风险分析是在对可能影响项目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识别、排序的基础上,选择影响面大、影响持续时间长、容易导致较大矛盾的社会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该风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可能的解决措施与方案。然后,针对每一项潜在的社会风险提出对应的应对措施。应就措施的可行性与政府机构、实施机构、群众组织、项目所在社区及居民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N市QHH水环境改善项目产生的社会风险主要包括非自愿移民风险、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场的潜在影响、水费上涨对部分群体的支付压力。

1.非自愿移民风险及其规避

根据迈克尔·M·塞尼的移民安置中的风险分析与重建模型,非自愿移民存在八种贫困风险,包括失去土地、失业、失去家园、边缘化、不断增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食物没有保障、失去享有公共的权益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的解体。水环境改善项目产生的移民属于非自愿移民,因而也存在这八大移民风险。针对这些风险,N市QHH项目采取了如下的措施去减缓和消除:

(1)开展了广泛的公众参与活动。

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市项目办已经多次征求项目区被征地拆迁居民、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对项目的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据此优化了项目的设计而将征地拆迁的影响降到最低。在征地拆迁的范围确定后,市项目办和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人力进行了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社会经济初步调查,项目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涉及村的负责人、移民代表参加了调查和协商,对项目方案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提出了意见,同时还进行了公众意见及心理调查。

(2)编制了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计划。

项目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结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征地拆迁对当地居民造成的影响程度,编制了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计划,囊括了机构设置、补偿政策、生产生活恢复、信息披露、抱怨申诉等。

2.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场的潜在影响及其规避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选址普遍都会遭到周边群众的反对。国内多个城市的同类项目都发生了群众冲击施工现场、封锁道路而阻挠施工的事件。在投产运营期间,由于污水处理厂散发的气味、污泥运输时的抛洒等,与附近社区居民的冲突也是时有发生。为了项目的顺利建设与运营,N市的该项目采取了如下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与公众协商。

在移民计划编制、环评公众参与阶段,项目办积极听取了场址附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项目的有关信息、环评部门的有关结论、国家标准等向群众公开,用权威部门的数据证明项目不会对附近居民的健康造成影响。

(2)优先将就业机会给予当地居民。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的建设与运营阶段的就业机会,优先给予当地社区的居民。一方面,居民可以获得收入;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在了解了先进的处理工艺后,也是工厂的义务“宣传员”,更是与当地社区沟通的一座桥梁。

(3)遵守国家标准,美化厂区环境。

根据国家标准,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场必须分别距离公共场所及人畜供水点300米和500米的距离,污水厂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泵站周围设置20米绿化屏蔽带。这些都是在设计阶段严格的予以了遵守,同时,厂区绿化率高,环境优美,花园式的污水处理厂更让附近的居民觉得安全放心。

3.水费上涨对部分群体的支付压力及其规避

针对城市低保户等贫困人口,水费的上涨也可能给其家庭带来经济负担而降低用水,进而给家庭卫生环境与个人健康带来负面的影响。那么,采取逐月津贴(或一次性支付)来帮助这类家庭克服基本公众服务费用增加带来的压力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2004年,由于水费上涨,N市低保家庭每月可得到5元的补贴。

抽样调查的结果还显示,居民对于可能由于污水处理服务的改善而提高的污水处理费的支付意愿并不强烈。但是,调查也同时表明了支付意愿在于公共教育的引导。因此,QHH项目办在本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开展了本项目的专题报道,让市民了解项目的效益及其对自身和家庭的作用。

@@@五、结语

回顾我国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发展项目中,长期以来以技术评价、财务评价和经济评价为主。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要求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10类专业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经济、财务、环境都是从财、物的角度考虑问题,很少关注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层面的影响。普遍认为项目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可以弥补这些影响,而无论这些经济利益中有多少是真正为受损群体所享有。或者,即使开展了所谓的社会影响评价,也以技术经济范式下的社会效益分析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更多体现为经济评价的“附属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要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强调人是最宝贵的资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发展的最终目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也越来越关注项目涉及的公共性、外部性的问题。在全面实行科学发展观背景下,作为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手段,社会评价将越来越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应用到城市水环境改善等各类城市发展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