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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打开礼物(6)(1 / 3)

我们可以把伦理规则看作是基本和普遍的,就像科学规律一样。或者,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看作是我们自己制定的规则,像棒球规则一样,它会提供一个框架,人们可以在其中与其他人用一种和平的、富有成效的方式来进行交往。有两本书的标题可以说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本书是《伦理学:发现对与错》[14],另一本书是《伦理学:发明对与错》[15]。我们不一定要去评判哪种观点对于寻找好的伦理规则是正确的。不管对于哪种观点,我们的工具都要包括关于人性、价值和行为的推理、反省和知识。

按照伦理来做事,无论在个人还是职业领域中,通常都不会成为一种负担。在大多数时候,我们是诚实的,会信守承诺、不偷不抢,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这应当是不足为奇的。如果伦理规则本身是好的,它们对人应该是适用的。也就是说,它们应该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按照伦理来做事通常是可行的。例如,诚实可以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顺畅和可靠。如果我们经常说谎或者不遵守诺言,我们就会失去朋友。社会机构会鼓励我们做正确的事:如果偷东西被抓,我们可能会锒铛入狱。如果我们不认真工作,那么就可能会被开除。在一个职业环境中,按照好的伦理规则做事通常对应于以专业素质和能力来把工作完成好。按照好的伦理规则还通常会对应于好的商业行为,也就是说按照伦理生产的产品和符合伦理的政策会更容易讨好消费者。然而,有时候做正确的事是很难的。在我们可能会遭受负面后果的情形下可能需要勇气,而勇气通常会和英勇行为联系在一起,例如在危险环境中冒着生命危险去抢救另一个人的生命,这些都是可能成为新闻的行为。我们大多数人可能并没有这样的机会去展现自己的勇气,但是在一天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却会有许多这样的机会。

1.4.2 关于伦理的各种观点[16]

虽然人们对于一般的伦理规则有较多共识,但是关于如何确立有坚实依据的规则,以及在特定的情形下如何决定什么是符合伦理的,却又有许多不同的理论。我们会简要描述关于伦理学的几种不同观点。有些伦理学家[17]会把伦理学理论分成两类:一类在认定某个行为是好还是坏的时候,会基于该行为的内在特性来进行判断;另一类则根据该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它的好坏。他们把这些理论分别称作义务论(或非结果论)和结果论的理论方法[18]。然而,过于强调这种区别是没有必要的。如果在义务论用来确定一个行为的内在善和恶的标准中,不去考虑它可能会对人(至少是对大多数人,在大多数的时间下)可能造成的后果的话,那么他们的标准可能就不具备太多伦理上的优点。

义务论

义务论者往往强调责任和绝对的规则,无论它们在特定的情形下会产生好的还是坏的后果,都必要遵守。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永远不要说谎。如果一个行为符合这些伦理规则,那么就是合乎道德的,而你选择它也是基于这个原因。

著名哲学家康德[19]通常被看作是义务论者的最好的一个例子,他对伦理理论的许多重要的思想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这里我们简单提及其中的三个。一个是普遍性的原则,即我们应该遵循那些可以普遍适用于每个人的行为规则。对于伦理理论来说,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我们在解释伦理学的时候就已经接受了它。

其次,义务论认为,逻辑或推理会决定道德行为的规则,而如果行为遵循了逻辑,那么它们本质上就是好的。康德认为,理性是判断好坏的标准。我们要么推理出什么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并根据此来采取相应的行动,要么我们就会采取非理性的行为,而这样做就是邪恶的。如果因为某件事情是不合逻辑就认为它是邪恶的,这样貌似不是很令人信服,但是康德提出的“尊重你内在的理性”确实是很明智的,也就是说,在一个道德上下文中,你需要使用你的推理、理性和判断,而不是感情来做出决定。

第三,康德提出一个与其他人交往的原则:我们要将善待他人本身作为一种目的,而不仅仅是将其作为满足我们自己需要的手段。

康德在道德规则的绝对性上采取了非常极端的立场。举例来说,他认为说谎永远都是错的。例如,如果一个人正在寻找某个他要杀害的人,如果他问你这个人在哪里,即使你为了保护受害者而说谎,也是错误的。但是,大多数人会同意下面的观点:因为要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一定会存在某些情形,即使是非常好的、普遍的规则也是应当可以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