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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打开礼物(6)(3 / 3)

对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尊重也就意味着反对杀戮、偷窃、欺骗和胁迫这样的伦理规则。

强调自然权利的人往往会强调在人们交互过程中的道德特性,如果在过程中涉及自愿交互和自由交流,双方都没有胁迫或是欺骗对方的话,那么就会认为他们的行为一般来说很可能是符合道德的。与此相反,其他的道德标准或方法可能会倾向于关注交互所达到的结果或状态,例如,如果结果使某些人变得更加贫穷,那么该行为就很可能是不符合道德的。

消极和积极权利(自由权和请求权)

当人们谈到权利时,常常会讲到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哲学书中,这些权利通常被称为消极和积极权利,但是如果换成术语“自由权”和“请求权”,则能够更好地描述二者的区别。

消极权利(或自由权)指的是在行动中不受干涉的权利。它们施加到其他人身上的唯一责任是不能阻止你的行为。它们包括生命权(也就意味着没有人可以杀了你),不受侵犯的权利,使用你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使用自己的劳动、技能和心智去创造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以及按照资源交换的方式与别人进行交易的权利。在美国独立宣言中所描述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指的就是自由权(或消极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制度也是消极权利:政府不能因为你说了什么,或者你的宗教信仰就干涉你、把你关进监狱,或者杀了你。工作的权利也是自由权(或消极权利),也就是说,没有人可以禁止你去工作,例如,不能因为你没有得到政府的工作许可就惩罚你。访问互联网的(消极)权利在自由国家中是如此显而易见,以至于我们甚至都没有把它当作是一种权利;然而独裁政府可能会限制或拒绝民众访问互联网。

请求权(或积极权利)会在一些人身上施加义务,要求他们向其他人提供特定的东西。工作的积极权利意味着不论他们是否自愿选择,也不管政府为失业的人设立的工作项目是正确的事情还是强制义务,他们必须要雇用你。生命的积极权利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支付食物或者医疗的人们,有些人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这些东西。当我们把言论自由解释为请求权(或积极权利)的时候,它意味着我们可以要求商场、电台和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空间或时间给他们可能不想要包括进来的内容。如果把访问互联网当作请求权,则可以要求通过税收为穷人提供补助,或者为贫穷国家提供接入访问的国际援助。最后一个例子提出了下面的问题:提供积极权利的义务可以扩展到多远呢?此外,在想象什么可能是积极权利(或请求权)的时候,可以考虑一下如果有些东西依赖于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的话,那么它是否应当作为请求权呢?例如,如果现在访问互联网是一个积极权利的话,那么在19世纪它也可以是积极权利吗?

这里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经常发生冲突。有些人认为自由权自身几乎一钱不值,社会必须要制定社会和法律的机制以确保对每个人都满足他们的请求权(或积极权利),即使这意味着会降低一些人的自由权也是应该的。另一些人则认为可以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积极权利,因为几乎不可能在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权的前提下来强制执行一些人的请求权。他们认为保护自由权(或消极权利)在道德上是必不可少的。

这也就是在类似隐私保护法规这样的问题上会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虽然我们无法解决关于哪种权利更为重要的分歧,如果在争论中遇到类似问题需要澄清,我们有时候至少可以说清楚在讨论的是哪一种权利。

黄金法则

圣经和孔子都告诉我们要善待他人,就像我们想要他们善待我们一样。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道德准则。它说明的是礼尚往来或角色转换。然而,我们也不应该对这个规则过于望文生义;我们需要按照合适的级别来应用这个规则。它告诉我们在做出一个道德决定的时候,要从可能会影响到的人的视角来考虑问题。不管你多么热爱在蜿蜒曲折的道路上飞速驾车,如果车上有一个特别容易晕车的乘客的话,那么飞速绕过这些拐弯就显得不那么友好。不管你有多么喜欢让你的朋友分享你的派对照片,如果其中有人希望保护隐私的话,那么分享他的照片可能就不是很好。我们想要别人把我们看作是独立的人,并且尊重我们的选择。因此,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