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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打开礼物(7)(1 / 3)

奉献社会

我们专注的是如何做出符合道德的决定。有些道德理论则会采取更加广泛的目标:如何度过有美德的人生。这可能超出了本书的范畴,但是有些想法和道德决定是有关联的。亚里士多德说过:“有美德的人生就是做有美德的行为”。这就留给我们一个问题:什么才是有美德的行为?大多数人会同意在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帮助提供膳食就是一种有美德的行为。许多人都认为这种类型的行为(做无偿的慈善工作)就是唯一或主要类型的美德行为,但是这种观点是非常有限的。设想有一个护士需要在每周花一个晚上选一门课来学习新的护理技巧,或是每周花一个晚上在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帮忙之间做出选择。或者是某个银行的程序员需要在一门新的计算机安全技术课程和在收容所帮忙之间做出选择。无论做出哪个选择都没有错。可以说其中一个选择比另一个更加有美德吗?第一个选择会提高个人的专业地位,而且可能提高他的工资收入;你可能会把它看作是自私的选择。第二个选择是慈善工作,为不幸的人们提供帮助。但是我们的分析不能到此为止。与把一个人放到他的职业领域之外去完成低技能的任务相比,同样一个经受了良好培训、拥有最新知识和技巧的专业人士往往可以在他的领域中做更多的事情来帮助大量的人。在评估他的贡献的时候,不应当拘泥于他是否因为他的工作而拿了钱;以诚实、负责任、合乎道德、创造性的方式很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不管是收垃圾还是给大脑开刀)都是有美德的行为。

他的慈善工作就包含在他的工作中。

——迈克·高德温[22],对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的评价。

社会契约和政治公平的理论

我们认为在本书中讨论的许多主题都超越了个人的道德选择。它们是社会和法律政策。因此,我们还是要简要介绍一下与形成社会和政治制度有关的哲学思想。

社会契约理论的早期基础出现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著作中,也就是说人们为了生活在文明社会中,会心甘情愿遵守公共法律,但是这一理论直到17世纪才完全成形。托马斯·霍布斯[23]在他的著作《利维坦》(1651)中发展了社会契约理论的思想。霍布斯描述了一个被称为“自然状态”的起始点,这是一个令人沮丧的地方,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没有人可以免于身体伤害,也没有能力来确保每人的需要得到满足。霍布斯认为人是理性的,并将会努力寻求一个更好的局面,甚至不惜放弃一些独立性来支持公共法律,接受让某些权力来强制实施这个“社会契约”。约翰·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可以强制执行道德规则,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但是最好还是把这个功能授权给由隐含的社会契约所建立的一个政府。

现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24]对社会契约理论做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它的“正义即公平”的观点,对“契约”的规定进行了扩展。我会批评他的一部分工作,但是他的有些观点提供了有用的道德准则。罗尔斯试图在一个拥有不同宗教、观点、生活方式的人们的社会里,为合理的政治力量建立原则。和其他的社会契约理论家一样,罗尔斯也认为,如果意识到一个法律(或政治)结构对于社会秩序来说是必要的,那么通情达理的人们在所有人都接受的前提下会选择合作,他们会遵守社会的规则,即使他们不喜欢也会接受。他认为只有当我们期望所有公民都会合理的遵守最基本的(或是宪法的)原则时,政治力量才是合理的。宽容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太过深奥的问题很难有绝对的答案,我们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来给出不同的答案,而即使是拥有良好意愿的人也可能是会持不同观点。因此,一个合理的政治系统会保护像言论自由和自由选择职业这样基本的公民自由权。它不会把一些人的观点强加到其他人身上。

到这一点为止,罗尔斯的理论基础与强调自由权(消极权利)是一致的。罗尔斯的正义系统的一个特点是,他在其中添加了对请求权(积极权利)的强烈需求:一个正义和公平的政治系统会确保所有的公民都拥有足够的手段来有效利用他们的自由[25]。对罗尔斯来说,政府为竞选活动筹资是该系统中的一个必要特性。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政治策略;人们激烈地辩论它的公平性和现实中的后果。罗尔斯的这个观点与他所强调的基础并不一致:也就是说善良的人们也可能会在重要的问题上产生不一致,而合理的政治制度并不能把一个组织的观点强加给另一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