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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哲学史》上卷(3 / 3)

以上把作者读冯先生的书时,偶然想到的拉杂写出,算不得系统的批评,而且行箧乏书,无从稽勘,有好些地方只得从略。此外冯先生书有许多好处,未及详细指出,也是作者所觉得抱歉的。

署名“素痴”,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176、177期,1931年

5月25日、6月1日

附: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几个问题——答适之先生及素痴先生

适之先生于去年三月接到我的《哲学史》讲义后,即写了一封长信,讨论老子年代的问题。我因杂事很多,未及写回信,仅于去年夏适之先生到北平见面时,略辩了几句。现在素痴先生在美国看了我的《哲学史》讲义,不远万里,写了一个书评,对于我的书,有许多指教。二位认我的书有批评之价值,我很感谢。但二位先生的意见,我觉得还有可讨论的。

有历史家的哲学史,有哲学家的哲学史。历史家的哲学史注重“谁是谁”。哲学家的哲学史注重“什么是什么”。我是哲学家不是,尚是问题,不过我确不是历史家,所以我在我书的序文上先有声明。素痴先生说我的书的“特长是哲学方面,惟关于历史方面,则未能同样令人满意”,这句话前半段是素痴先生的过奖,后半段所说实在是事实。

虽然如此,一个“哲学史”所负之历史的任务,如素痴先生所说者,我的书也尽了不少。不然我尽可以叫他为《中国哲学》,不叫他为《中国哲学史》。

素痴先生所说我的书之第一普通缺点,是直用原料的地方太多。关于这点我在我的绪论里写了一段,说明此书系兼用叙述式与选录式的两种体裁,原文见原书第一九页(神州国光社本),现在不必钞他了。素痴先生只看见我的讲义,其中是没有增加这一段的。至于素痴先生所举我讲术数的一段,我实在是太疏忽,这是我应向读者道歉的(商务本已改正)。

素痴先生所说“分时期的提纲挈领”,我书中本来打算有个,但是下一半书还没有写出,先写好的分期的提纲挈领,恐怕不适用。所以第一篇里就把他省去了。每一个哲学家的生卒年代,我本来写的有,后来有许多哲学家,我只知道他的学说大概是在什么时候,却不知道他的生卒年代。所以我为一律起见,把我所知道的,也不写上。因为我所知道的也是大家所知道的,写上不写上没有关系。我觉得一个哲学家的时代对他的哲学是有关系的,至于他的确切生卒年月,对于他的哲学是没有大关系的。例如我是清末民初的人,这与我的思想是有大关系的,至于我是生在光绪二十四年或二十三年,是于我的思想没有大关系的。我不说这些问题不重要,不过我对于这些问题,没有兴趣。所以这些问题,我没有研究。不过我对某种学说大概在某时代发生之问题,却费了不少的工夫,书中各章排列之先后,亦很费斟酌。读者试注意书中各章之次序,当不难得一古代哲学发展之轮廓。我很希望有人能把古代各哲学家的生卒年月,都考出来,听说现在有人正作这种工作。

关于农奴制,素痴先生替我们补充了一条证据,我们很感谢。至于说孔子不是拥护周礼,我想还可有讨论的余地。我说孔子拥护周礼,不是只因为他说过“吾从周”等话,也不是只因为孔子的社会理想与传统制度有多少相同地方,诸读者看我的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五节便知。我承认贵族政治及农奴经济是周之文物制度的基础;但不承认贵族政治及农奴经济,是周之文物制度的要素。我们即承认素痴先生的意见,说孔子是反对贵族政治及农奴经济的,但是他一生所守的“礼”是周制呢?是孔子所自制的呢?我们诚然可以质问孔子说:你老先生所拥护之文物制度,没了贵族政治及农奴经济的基础,是不能实现的。但这是孔子自己的矛盾,并不能因此说我的见解错误。

孔子的言行,在当时是有革命性,我不但不否认,并且我的书中极力表明此点。孔子在中国历史中的地位,真像苏格拉底:一方面说,他是很有革命性的人物;一方面说,他又是守旧的。

孔子以前,无私人著述之事,我近来看,是个很明显的事实。素痴先生说:“《汉书·艺文志》所著录,名为孔子以前人所著的书,无论存佚,吾人都不能信其非出伪托。”这不是很可令人注意的一件事吗?私人著述,与私人讲学,可以说是一件事的两方面。私人著述,即因私人讲学而起。当然说孔子以前无私人著述,并不是说孔子以前的人对于任何事都没有知识,没有意见。若果如此,天上忽然掉下一个孔子,岂不怪哉?我的书特为孔子以前这些有知识的史官及贵族立

了一章(原书第三章),其中如史伯、叔向、子产等人长篇大论的“言”,我特意大钞而特钞。我说:“不过诸人或为世业之史官,或为从政之贵族,不能如希腊智者之聚徒讲学宣传主张,所以中国思想史上权威之地位,不得不让孔、墨等后起诸子占据也。”(原书神州国光社本六三页)史官贵族受国君的咨询,对于国家或君主的事情常常发“言”,这是事实。这如后来之奏议等的性质,不能谓为私人著述。适之先生所举臧文仲立言,孔子引周任之言等;他们当然可以有“言”,这与我的立论并不冲突。素痴先生所举《左传》所引《史佚之志》及《军志》;《史佚之志》,顾名思义,是史官名叫佚者所记,他若以史官的资格作“志”,其“志”仍是官书也。《左传》所引《史佚之志》多格言,则本有记言之史官也。《军志》亦可是当时的“陆军部”记军事讲兵法的官书,私人的“兵家”,起来是很晚的。适之先生承认现在传本之《邓析子》非邓析子所作,却又以为有个真本《邓析子》,是孔子以前的私人著述,我以为可以不必要这个假设。

关于《老子》这本书,适之先生说我书中举的三条,不能证明此书为晚出,本来我并不专靠这三条。但就这三条说,关于孔子以前无私人著述之事,上文已详。《老子》非问答体一点,我是引用傅孟真

先生说,在原书第五章第二节里声明过。关于第二点我是引用顾颉刚先生说,也在第五章第二节里声明过。傅先生的原文,已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里发表,顾先生的原文见《古史辨》第一册,此处无须再为称引。不过我的主要的意思,是要指明一点,就是现在所有的以为《老子》之书是晚出之诸证据,若只举其一,则皆不免有逻辑上所谓“丐辞”之嫌,但合而观之,则《老子》一书之文体、学说,及各方面之旁证,皆可以说《老子》是晚出,此则必非偶然也(原书神州国光社本一九五页)。

适之先生驳梁任公先生的几条,第一条我想适之先生的比喻,恐怕不能解除任公先生所指出的困难。因为一族间大房小房的辈差,不必是因为小房的人都寿长的结果。而孔、李二氏辈数之差,若要说明,则要假定孔氏的人都寿短而李氏的人都寿长。这个假定不一定是合情

理的。关于第二条,即令孔子所说“以德报怨”,是指老子而言,但墨子、孟子何以未言及老子,仍是问题。因墨子、孟子未言及老子,所以孔子所说之“以德报怨”亦未必是指老子也。关于第三条,老子主张不争,主张柔道,虽可说他是拘谨的人,但主张绝圣智废仁义的人,却又不像是拘谨。况第五条中,适之先生也承认老子的主张是激烈呢。

关于第五条,邓析的学说,我们不很清楚。“伐檀”“硕鼠”的激烈,与老子之激烈不同。一是就某种具体事实,表示不满,一是就当时社会组织之根本原理,表示不满,其间很有差别。关于第六条,孔子可以说“千乘之国”,老子不能说“万乘之君”,其理由是因为春秋时之国家多而小,战国时之国家少而大。所以孔子不说“万乘之君”,老子不说“千乘之国”也。道家之名,诚为后起,但不能因其后起,即据以推定汉人所谓道家即专指当时之道家。法家、名家之名亦是后起,岂司马谈所说法家、名家,亦是专指汉时之法家名家吗?

素痴先生说,孟子与庄子同时,庄子之书既多受老子的影响,则老子应在孟子之前。这种说法,是以为现在庄子之书,整个的是姓庄名周之庄子一人所写。我不是这种看法。这一点我在我的书第二章第五节中已声明过了。至于现在《庄子》书中,哪一部分是姓庄名周的庄子写的,哪一部分是后学所写,听说现在正有人考定。我们可以说姓庄名周的庄子不是庄学的完成者,但仍然可以说他是庄学的创始人。

素痴先生说,“我们决不能据这部书(《老子》)的体裁,来推考其中所表现的学说的时代”。所说体裁不知是否即指所谓《老子》用“经”体而言?本来先秦的书,差不多全经过汉人的整理。《老子》之书,经过汉人整理,乃意中事。素痴先生说现存的《老子》,“乃汉人凑集前人所引,并加上不相干的材料,补缀而成”。即令如此,《老子》亦非只是口耳相传至汉始著于竹帛,为什么据其体裁不能以推考其时代呢?

素痴先生说我讲老庄多着眼于其所异而忽其所同。关于这一点,在有一个时期我讲《老子》,我也说他与庄学有共同点的。我说《老子》所谓“死而不亡者寿”就是就个体与宇宙合一的境界而言,个体若与宇宙合一,则即可与宇宙永存。后来我觉得这种万物一体一类的意思,在《老子》书中并无明文,如此解释,恐近附会,故写《哲学史》时,旧稿未用。素痴先生所谓“没有人己物我的分辨,万物只是一体”,这是庄学的意思,在《老子》书中,这些字面,及含有此意义的字面一概未见,我们怎敢附会,以这些意思去解释《老子》呢?人法天是一件事,人与天合一又是一件事,法天者不一定就与天合一。《老子》亦讲婴儿,我书中特意提出(原书第八章第九节),但“泯物我之界线等语”,《老子》书中,未见明文。

我还是说《老子》所说无欲,只是寡欲。我说“人苟非如佛家之根本绝断人生,即不能绝对无欲也”(原书神州国光本二一六页)。就此而言,即庄学亦未主张无欲也。

关于我的书中之惠施、公孙龙章,我的主要意思,在于指明此二家学说之大体倾向。至于《天下》篇所举每条之本来的意义,我早就声明是不能完全知道的(原书第九章第一节)。所以有些条下,我不止举一种解释,即表此意,并非不避无谓的重复。不过素痴先生所举的原则,“凡一种解释,若将原文主要字眼改换去而仍能适用者,则此种解释,应当舍弃”,则颇有讨论之余地。因为古人有些话不过是举例的性质:此例可,彼例亦未尝不可。公孙龙说白马非马可以说明他的意思,他说白牛非牛,或黑马非马,亦未尝不可说明他的意思。若用素痴先生的原则,则对于公孙龙所谓白马非马,无论若何解释,我们都可问:如果理由这样简单,他何不说白牛非牛,或黑马非马,而偏说白马非马呢?我们若果真知道公孙龙说这句话的时候的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各种情形,我们或者可以解答这个问题。但这就是研究公孙龙的心理,不是研究公孙龙的哲学了。

司马彪所谓“形分止,势分行”者,以素痴先生之例明之,譬如飞鸟之影,t1时在A处,t2时在B处,此专就其形而言也。就此方面言,则“飞鸟之影未尝动也”。但如动是个事实,我们须注意于此事实之另一方面,即飞鸟之影,在tl、t2中间tx时动之倾向,即所谓势也。我不一定就用他这个说法。不过我因为这是一个比较讲得通的旧注,故钞之以备一说而已。所以须多备一说者,其理由上已声明。素痴先生说:“既说‘共相不动无行止’,又说有‘飞矢及飞鸟之影之共相’,一句之内便自相矛盾。试问不动不行的共相,怎样飞法呢?”素痴先生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他手下写的是“飞矢及飞鸟之影之共相”,心中想的还是飞矢及飞鸟之影之个体。飞矢等的共相,不在时空之内,当然还是不动无行止的。若问他怎样飞去,就与问“动”之共相怎样动法,“变”之共相怎样变法,同为无意义的问题。我们只可说他有一种性质,若果他实现于时空,他是要飞的。素痴先生说,若照我的讲法,影字便成赘疣,这点批评很好;不过我不以为《天下》篇飞鸟之影一条与《墨经》影不移一条同意,因为《墨经》与辩者是立于反对的地位的。我有一段特讲此意(见原书神州国光社本三一五页),似乎素痴先生没有看见。此外素痴先生补充的三事都很好,容我向素痴先生致谢。《大公报·文学副刊》编者发表素痴先生的文章之前先让我拜读,这也是我所应感谢的。

四月二十九日,清华园

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178期,1931年6月8日

[11原文名为“《中国哲学史》(上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