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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社会控制模式(1 / 2)

所谓网络社会控制,是指通过社会性的力量和网络集体行动的实施,对网络社会问题进行有效的疏导、协调和控制,从而开辟合理的网络社会生活方式并维系网络社会的动态秩序。

网络社会问题既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延伸,又重塑和再造了现实社会问题。网络社会问题对现实社会的既有控制模式提出挑战,因此,我们应该根据网络社会问题的特点,开辟新领域,转换新思维,形成新的适应于网络社会的控制模式,对网络社会进行适度而有效的控制,引导网络社会进入有利于人类文明发展的轨道。

(一)技术控制的智能型模式

技术手段对于网络社会控制是不可或缺的。由于网络社会问题产生机制上的高技术性,因此,以高智能的技术手段对付高技术,可避免因技术发展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社会问题。比如,可以通过防火墙、防病毒软件、安全网关、信息加密等物理上的安全措施来对电脑系统本身的软件和硬件进行保护;通过程序监管技术、设置网络审计标准、预设防范“滤网”、埋设跟踪程序等监控上的安全措施清除网络不良信息和抵御网络黑客侵袭等等。

以高智能控制高智能、以高技术控制高技术能够暂时解决网络社会问题,但这里存在一个悖论:技术的发展本身又会带来新的问题。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科学不是自足的,科学的努力经常陷入无限循环。”因此,纯粹依赖技术的进步似乎只是网络社会控制的权宜之计,还需要其他手段通力合作,综合进行控制。

(二)组织控制的灵活型模式

传统社会组织对于个人的控制主要是通过线性控制模式来实现的。例如,自上而下封锁、垄断信息,剥夺个人的知情权;中央集权决策,限制个人参与;强化集体观念,弱化个人意识等。

网络社会是以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和载体的,具有开放性、即时性、共享性等特征,因此网络社会信息的传播冲破了传统组织设置的各种壁垒,能以瞬时的、非线性的方式在网络通道中流动。组织成员在获取信息的深度、广度和时间三个维度上的差别不断缩小,并使组织中的一切东西趋于平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的作用开始削弱,甚至在组织结构图上逐渐消失,从而使组织结构由传统的多层少点的“金字塔形”向层少点多的“扁平型”转变。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纵向权力结构,在横向传播的信息冲击下,组织权力趋于分散化,集权专制让位于分权和民主,决策结构由垂直式向交互式发展,一元决策中心正在发展成为多元决策中心。

网络社会问题发展演化的不确定性,以及网络社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使得现实社会的线性控制模式失灵,尤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更显得僵化、迟钝和低效。非线性组织控制模式却能够很好地适应网络社会,解决网络社会问题。系统非线性混沌理论告诉我们,事物总是在演化,而事物的演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存在长期预测,预测能力总会在一段时间后丧失掉,或者说我们的预测能力总是有限的。这一理论启示我们:组织控制就是要在不断预测、不断修改预测以及不断改变轨迹的过程中展开。非线性组织控制模式的特征是在控制中实行非线性化、非优化和不确定化。非线性化与现实组织控制追求线性控制相反,不追求线性控制。非优化,即并不追求最优化与最高效率。因为不去追求最优化的控制目标,则给发展留下更广阔的空间。不确定化,是指希望过程自然发生,不过多加以干涉。

(三)法律控制的严格型模式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方面,能够对那些侵害、危害、破坏社会的人实施惩戒,另一方面它也能够对那些在社会中忽视其所必须遵循的责任和契约的人提供预警。

因特网的自由开放使得现有法律对其进行严格约束难以实现。传统的成文法在认定违法时,其对象是产生某种后果的社会行为,而在因特网中,一些不良行为主要是通过虚拟化的观念和符号影响他人,如在BBS上发表有害或危险的言论,或在聊天室中讨论一些淫秽的话题,这时候,很难确定这样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以及它产生的后果;其次,网络上的违法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广、易逃逸等特点,这使得现实法律控制模式应接不暇;最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认定上存在着严重的差异。这正如英国律师罗伯·克莱因在针对网络色情问题的法律控制现状时所指出的那样:“海洋可以由法律来管辖,为什么网络空间不能?或许是因为猥亵的定义在各个地区都不大相同的缘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