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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社会控制模式(2 / 2)

为此,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任重而道远,所以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模式。首先应树立起依法治网的法理权威,勇于在网络的法律真空地带编织法网,使网民有法可依。其次,各民族国家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共同推进全球网络法律的制定进程,建立非本土化的信息评价机构、网络监控机构、网络裁判法庭等。例如美国政府把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过程中将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放在战略高度来对待,并且首先集中精力解决基本法制建设问题。新加坡、英国、德国也相继制定了各种法律规范,对网络进行约束。我国也于199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时规定》等。再次,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大力宣传网络法律法规,普及网络法律知识,提高网民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起到警示作用。

(四)道德控制的自主型模式

控制的最高境界是防患于未然,而法律的作用常常产生在事后,需要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况且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就需要伦理道德手段予以补充。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分析社会失范时就指出:“人们的欲望只能靠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制。”

现实社会的道德是一种依赖型道德,即道德交往主体依赖于稳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的约束,依赖于具体身份的约束。网络社会的全球性、去中心化导致了道德认识上的相对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盛行。“无中心”除了使人忘记对终极目标的追求外,也会让人不想对任何东西负责,表现在否认道德的普遍性,将个人视为自己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奉行“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的理念。网络社会主体交往的虚位化和隐匿化使得主体的个性充分张扬,而人性中丑恶的一面也会因失去约束而被放大、扭曲。依赖型道德的两个基本前提在网络社会彻底崩溃,导致了道德控制的乏力。

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做网络的主人;网络倡导平等、蔑视霸权,要求互助合作、追求公正公开,这一切为道德控制的自主型模式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主构建网络道德规范是自主型道德的题中应有之意。虽然网络社会的全球性、去中心化导致了道德规范、道德标准的多元化,使道德主体无所适从,但是网络本身倡导平等、蔑视霸权,要求互助合作、追求公正公开,这就为新的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的构建搭建了平台。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构建可以以此为基础,从不同的道德规范中抽取其相同的、普遍的东西,最终上升为普遍适用的规范和准则。例如,美国华盛顿一个名为“计算机伦理研究所”的组织,推出电脑伦理十诫,如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等等。这些规范由于体现了网络社会的内涵,抽取了多元道德标准的共性,因此切实可行。

自觉遵守是自主型道德控制模式的另一特征。以“慎独”为核心的自主性道德与网络本身的内涵有着天然的契合。所谓“慎独”是道德主体在他人完全不知的情况下,仍然保持高度的道德自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这就要求道德主体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道德修养,从我做起,通过反省、发现和克服自己的恶习,并在实践中改造自身,充分践行、内化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达到道德自律。道德控制从依赖型模式转向自主型模式对网络社会控制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网络社会问题既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延伸,又重塑和再造了现实社会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网络社会的控制模式需要依据问题特征,转换思路,多视角,全方位,全球联手,通力合作,才能趋利避害,把网络社会引向其有利于人类文明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