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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行政伦理建设,保障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和谐(1 / 2)

基于以上分析,当前我国政府应当科学分析和把握时势,明确自身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通过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充分发挥作用。

第一,树立正确的行政价值目标。“行什么政、为谁行政”的问题,内含了行政伦理价值的取向。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我们的认识还是行政的实践都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乃至于整个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一直是维护等级秩序,属于统治型的职能模式。在近现代社会,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移,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政治统治职能在政府的全部职能结构中的地位发生改变。但是,迄今为止,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政府的经济职能方面,这是政府职能的片面发展。”在这种政府职能的片面发展中,社会的发展也是不全面的,更不可能是和谐的。要走向和谐社会,必须实现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职能应当实现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打破政府管理的体制性障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的政府管理体制。服务型政府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经济方面,政府在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为社会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既要确保市场的有序竞争,又要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在政治方面,政府要用好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民主的制度环境,使各阶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和维护;在社会层面,政府应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在收入、教育、就业、卫生等方面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使全体人民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在道德层面对政府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旨归,内在包含了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实现社会公正的现实选择。

第二,加强行政制度伦理建设。制度伦理是一种集体理性,它能够最普遍、最有效地对各级行政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它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人道德而言具有优先性。对于这一点罗尔斯曾有十分精彩的阐述:“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离开制度的公正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那么,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奉行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而已。”制度规范中所包含的价值取向可以通过人们的内心约束而影响其外在行为,对人们的精神起到潜移默化的规范作用。行政制度伦理建设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要明确行政制度的伦理精神,它是行政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行政关系所作的“应当如何”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行政制度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伦理依据,也是行政制度发挥规范和调节作用的基本前提。我国行政制度的伦理精神以行政价值目标为依据,即为公众服务,实现社会公正,保障社会和谐。行政制度伦理建设的核心任务就是将一定的伦理精神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明示的伦理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些伦理准则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职业道德中的章程、守则、承诺等,它们能够使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避免随意性、盲目性和结果的不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