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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2 / 2)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问题

这里所指的公平,既包括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也包括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社会保障中的某些项目面向全体具有一定收入能力的从业人员,因而形成一种起点的均等;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从应然的角度讲,应该被该国的合法公民所普遍享有。过程公平强调社会保障待遇分配的不偏不倚,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同样条件,同样对待,防止双重或者多重标准,突出的是规则的公平。结果公平是指社会保障通过社会资源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调节贫富差距,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

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机会平等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为覆盖面过于窄小以及起点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2月28日发布的统计公报,2006年年底,全国就业人员共有7640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有28310万人,就是说有48090万农村就业人口不能享受城市社会保障的各项待遇。即使在2006年城镇就业人员的28310万人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8649万人,即9661万人享受不到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5737万人,即12573万人享受不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187万人,即17123万人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235万人,即18075万人享受不到工伤保险。作为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却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排斥在外,这是典型的机会不公平和起点不公平。农村居民当然属于我国公民,那么他们就应该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没能覆盖农村、农民,在城市也没有覆盖到所有就业人员,这是两种非常严重的机会不平等。

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同类企业中,源于对转轨成本的回避,一方面造成了代际之间(“老人”、“中人”、“新人”之间)参保过程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参保过程的不平等。机会不平等、过程不平等,最终将造成保障结果上的不公平。一方面是全部农村居民和部分城镇居民很难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另一方面是个体条件相同的职工由于出生日期、就业单位类型、性别的差异,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大不相同。结果不公平意味着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融合的功能。

以上所述关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效率”与“公平”两方面问题,其实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的,前者讲的是保障能力问题,后者讲的是保障效果问题。一方面,“公平”与否决定了社会保障体系所能覆盖的实际范围,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并非仅仅依靠政府行政部门的强制力,更需要作为个体的保障对象的参与欲望。社会保障体系让人们感觉越“公平”,参与的人就会越多,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就越大,其所能筹集和整合的资源也必然越多,实现“效率”目标也就越有可能。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所需要的“公平”也不能是低水平上的公平,而必须是高层次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