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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对跨国公司的规范(1 / 1)

从格劳秀斯时期开始,国际法就只规范主权国家,个体是国家的一部分,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今的全球化时代仍未改变。即使是WTO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基本上也只是处理国家间的争端。但随着一系列新问题、新规则的出现,这一问题正在被反思。如涉及全球领域被承认和尊重的人权问题,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专门规定如何实现私人的权利,私人也可以通过这些国际法律规范面对国家,要求权利。与此相似的是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现实性。很多时候,一个公司的决策甚至影响国家的决策,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作为拟制的人也好,或是具有实在人格也好,也是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的。如果跨国公司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那么他们也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国际公约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就对他们有法律上的影响。这些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或宣言主要有: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南;[2]亚太经合组织商业行为守则;[3]国际劳工组织劳动权利和原则的基本宣言;[4]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5]相互诚信宣言;[6]国际社会责任体系SA8000;[7]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风险网络标准;[8]全球沙利文原则;[9]联合国人权宣言;[10]联合国全球协议;[11]联合国《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人权和责任的草案》;[12]交易道德基础守则。

以下简要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

(1)1976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它规定了一些国家、企业愿意遵守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劳资关系、环境、信息披露、税收、消费者权益、防止腐败、科学技术等多个领域。准则不是一个国际公约,是各国政府向跨国企业提出的建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加入国应建立有效的国内政策框架提供帮助,也可以通过支持与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与原则,同时应推广并鼓励指南的应用。在执行方面,它设立了国家联络办公室,其性质为政府机关,负责准则在一国国内的遵守,保证准则被其他利益团体所了解。一项对几个国家联络办公室活动成果的分析表明,许多对跨国公司的行为标准是以准则为基本框架的。

(2)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管理机构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目的在于促进跨国企业对经济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减少它们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主要的内容涉及促进就业、就业机会的平等、就业保障、就业培训、劳工关系等。这也是一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以自愿执行为基础。但它建立了“劳工组织解释”的后续机制,规定了怎样受理对国际劳工组织的含义或条款有争议的案件,因而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3)2002年,联合国正式推出《联合国全球协议》。协议共有九条原则,联合国恳请公司对待其员工和供货商时都要尊重其规定的九项原则,这九项原则为:人权方面:支持、尊重和保护国际上宣布的各项人权;企业应当确保不成为侵犯人权的共谋;劳工标准:企业应当支持结社自由,并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和强制劳动;切实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环境方面:支持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办法;积极推动对环境负起更大的责任;鼓励发展和推广无害环境的技术。《全球协议》也是以自愿遵守为基础,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

(4)《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人权和责任的准则》是由联合国作为联合国人权宣言的附加文件被通过的。准则认为,虽然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应尽主要责任,但一些盈利性组织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应有所贡献。准则包括了企业几个方面的权利原则,一般义务,机会平等和非歧视权利,人身安全权利,劳工权利,尊重国家和地区的主权,保护消费者的义务及保护环境的义务。除此以外,还包括实施的原则等。

一般来说,这些国际公约被认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但同时,当公约建立了一系列系统和工具时,无约束力的公约也会对国际法产生影响。一些公约甚至可以逐步成为习惯法。此外,国际化标准组织采用的标准和一些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框架协议也会对建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