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首页

三、跨国公司的行为守则(1 / 1)

公司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对公司而言主要是一种道德标准。其内容大体上集中于消除童工、禁止歧视、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等四项基本劳工权利以及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安全保险、员工福利等生产条件两个方面。跨国公司自愿的制定这种守则,向消费者传达了一种信息,即他们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同时它也是企业对企业自身或其生产商或商业伙伴,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对劳工权益及环境保护的一种承诺。

企业制定采纳行为守则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因为社会责任感,也可能是因为来自竞争对手、工会、媒体、消费者、股东或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压力。一些跨国公司所在政府也鼓励对公司的海外经营采取统一的经营模式。尤其是对那些销售量特别依赖品牌形象,每年花大量金钱做广告的企业,来自消费者或东道国的压力更大。如LEVI—STRAUSS就因为海外工厂在监狱般的工作环境使用年轻女工的事实被曝光,迫于舆论和消费者的压力,也为了挽回企业的形象,草拟了世界第一份企业内部的生产行为守则。

跨国公司会通过各种方式监督行为守则的执行,他们有的通过内部由公司人事部门监督。这些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和海外企业多是直接投资关系,他们愿意自愿遵守守则,也愿意让自己的设备、生产流程和商业管理接受外部的监督。有的公司则通过买方代理或合同商进行监督,有的公司还通过在外部聘请专门的机构对守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然,跨国公司自己、买方代理和合同商,他们都是既得利益者,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并不是十分有利的监督者,很多国家的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起到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

由于跨国公司生产或服务的链条一般都很复杂,有的环节甚至是重复的。如,一般会包括生产商、购买商、买方代理、零售商等。通过合同(contract)或者分包(subcontract)的形式,跨国公司并不直接生产,就可以控制生产的情况。公司行为守则执行的情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是如何组织的,即生产的链条有多长。公司和海外生产者之间就生产相互联系得越紧密,跨国公司对生产条件的控制力越强。生产链条越长,供应商(contractors)、分包商越多,执行的过程越复杂。举例来说,一个生产商的大部分进口产品来自于它在海外的全资公司,该厂商就能较容易的控制生产条件和行为守则的执行。而一个产品若通过很多分合同的形式在海外生产,进口商就很难控制其生产条件了。此外,若生产商、零售商和通过合同交易的海外出口商有持续的经常性的合作,海外的出口商也会更加注重生产行为守则的遵守。相比于生产商、零售商在整个产品生产、流通的程序中流动性更大,因此也拥有对供应商更大的谈判能力,他们也更能要求供应商遵守它们要求的劳工条件。

另外一个涉及企业行为守则执行的问题是透明度问题,即海外的合同商或分合同商、工人、公众、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了解守则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意义。若有足够程度的了解,则会提高守则执行的效率,否则,利益群体不能由此受益。

其实关于行为守则的执行本身就存在矛盾。因为它本身就有两个前设:生产地法律有重大漏洞,或生产地政府没有认真执行法律;生产地没有真正的工人组织或工会运作差劲。而行为守则的一个最基本内容就是遵守本国法律。要企业遵守不完备或无法执行的法律,本身就是悖论。另外在行为守则的执行上也往往因为工人没有真正的谈判能力而无法对行为守则的执行形成有力的监督。在发展中国家,对生产地企业来说,也会因为急于接受订单而失去还价的能力,他们将订单中的苛刻条件,再转嫁给工人,使行为守则的执行变得更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