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首页

四、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1 / 2)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前景下,作为一种在西方发源并兴起的运动,西方企业是在其自身发展需要和消费者运动发展过程中自觉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的。因而它被认为是一种企业自愿接受的道德义务。如英国劳动法院法官、华威大学法学院Alan.C.Neal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公司决定采取自愿的行动来为社会作贡献。它是高于法律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也是企业应当如何经营的问题,而不是企业经营核心活动的附加选择。被欧洲议会采纳的Richard Howitt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中称,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在企业中这样被推广:它既不是相关领域法规的替代品,也不是变相的推广立法。欧洲议会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超越于法律要求和合同义务之上的,将环境和社会问题考虑到商业操作中的自愿性结合。而作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行为守则也被认为是一个由企业自愿制作并遵守的企业内部守则。但在中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是一个被动遵守的过程。对西方企业来说,公司治理和企业公民是首要的问题,而那些缴税、公益慈善(被看做是商业运营的必要内容)则位居其次,而中国企业首先关注的是纳税和公司治理问题,环境保护和劳工问题居次。这不由让人想到关于是否将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推行社会责任运动当作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的问题。我国一些知名的劳动法学家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推行带有“贸易壁垒”这方面的意味,因为如果中国企业总是对国外公司的标准置之不理,就会被外国投资拒绝。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责任问题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意义,至少在目前来看,并不完全相同。在发达国家,许多跨国公司将自己的专业领域的技能、技术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的优势作为社会资本的投入与社会或环境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一方面直接地解决某一社会或环境问题,同时实现或提高企业声誉,或降低企业成本,或改善公司竞争环境,从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为受各种因素影响的推广CSR理念问题,以及关注劳工权益问题。

随着中国市场化的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WTO,中国经济正式介入经济全球化,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全球500家大公司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在中国设立了企业或机构。与此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也逐步开展起来。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行为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如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ILRF)、全球交流组织(Global Exchange)等21个劳工组织、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联合起草,并由多家跨国公司签署了“中国商业原则”,该原则宣称:“我们要确保我们在中国的商业活动尊重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基本劳工标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标准、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中国法律。”包括麦当劳、耐克、迪斯尼、沃尔玛等跨国公司在内,相继开始旨在对于公司的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检查为内容的社会责任运动。一些公司还在中国公司内设立了相关的社会责任部门,并委托有关公证机构作为审核机构,对中国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企业劳工标准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审核。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组织,也都相继在中国登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已经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