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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正的理念(1 / 2)

公正一般包括个人公正与社会公正两种。个人公正是指一个人的行为要符合当时社会的法律、法规、章程和制度,为人处世要有良好的品德,要有诚信;社会公正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政策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定。

在古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公正(justice)几乎和道德(morality)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如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心灵的德行,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行,它是尚未分化的……有了这种德行,人们就不但能以德行对待自己,并且以德行对待他人。所以,公正不是德行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行;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如果说早先西方的伦理学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的道德完善、个人公正的话,那么,到了近现代以后,则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公正化,即社会公正。对此,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当数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可见,罗尔斯所讲的公正,主要指向社会基本制度的建构,而不是对个人德行操守的品评。

罗尔斯认为社会公正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并且依赖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保证了人们的基本自由权利,为所有人倡导基本自由的平等。第二个原则涉及的主要是有关经济和社会上其他非基本权利(包括财富、收入、权力和权威等)的分配问题,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首先,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事实上不平等的存在应合乎该社会中最少受惠者(或贫困者)的最大利益,其目的在于逐渐缩小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差别,这是差别原则。其次,一个正义的社会应使其所有成员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其目的在于给所有具备基本上平等条件的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让某些人因其不利的背景(如来自贫穷的家庭)而被剥夺这种平等的机会,这是机会平等原则。

尽管罗尔斯的社会公正理论带有某种乌托邦的色彩、绝对平均主义的成分,如他试图用平等的基调来限制、制约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等,但是,该理论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正理念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今,我国搞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目的就是期望通过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效率,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是,如果仅仅为效率而提高效率的话,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比如,贫富过于悬殊。“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社会的发展本应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且应当是以绝大多数人为本位的发展,因此,人人共享、普遍受益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正理念,不仅应该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还应该表现在保护弱势群体上。也就是说,国家要从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立场出发,以公共支出保障素质低、能力弱的人获得基本生活条件和发展条件。当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的主体,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城市民工等,他们之所以处于贫困状态,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工作能力,而是缺乏工作机会,这就会使他们本来具有的潜能和能力难以得到开发和发挥。而罗尔斯提出的平等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增进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以及机会平等的原则理应成为当代社会公正理念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