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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正的理念(2 / 2)

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理念应该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切实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就是满足每个人最低的、起码的、必要的、需要的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宗旨。

第二,提供平等的机会,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机会平等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共享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应有程度不同的差别。

第三,按贡献分配,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多劳多得。在市场提供平等机会的前提下,由于人的自然秉性不同、后天的主观努力不同、把握机遇的能力不同、付出劳动的质和量不同,获得的经济效益也不同。那么,在这种公平下所产生的差别就应该是合理的,而且也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动力。

第四,提供有利于劣势者的积极的差别待遇。即国家和政府应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对由于各种自然的、偶然的因素或社会原因所造成的社会弱势成员,给予特殊的惠顾和积极的帮助,以保证弱势者能得到应有的发展条件,进而使整个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这四项内容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理念框架。很显然,社会公正不同于平均主义。平均主义认为社会成员不仅在发展的起点上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而且最终的获得也应该是“相似的”或“相同的”。这种过度的平等过于追求社会收益分配、社会待遇等方面的均等,会导致多数人以社会整体的名义损害“少数人”的合理权益,结果削弱了社会的活力、降低了社会的生产效率。我国原有的社会实践已证实平均主义的错误所在。而社会公正则不但承认人人生而相同,主张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证,而且还承认人人生而有别,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认同个体人自由发展的空间,认同人与人之间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理差距。所以,现代社会公正理念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积极性的发挥,能够被不同的社会群体广泛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