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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当代的城市反贫困政策不公正的缺陷分析(1 / 3)

社会公正与社会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公正理念是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城市扶贫政策属于社会政策的一部分,理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依据。但是如果对公正原则理解有偏差的话,会直接影响反贫困政策的设计及其实施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目前我国城市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反贫困政策体系,在这套体系中的各种政策按其不同的功能,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即预防性政策、救济性政策和开发性政策。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属于预防性政策,“再就业工程”等属于积极的开发性反贫困政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则是直接针对贫困者的“最后保障线”的社会救济性政策。

总体来说,现有的反贫困政策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也切实保证了部分城市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初步改善了他们在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状况,这说明,城市反贫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机会平等、提供有利于劣势者的积极的差别待遇等社会公正理念。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城市反贫困政策的价值诉求存在偏差,并未完全体现出现代社会公正理念的要求。

首先,现行的预防性政策主要是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政策。享受疾病医疗救助、失业、养老保险等原本就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需求,但是,事实上这些政策没能够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拥有这些权利,没有完全体现政策的公正性。

就养老保险政策来看,存在诸多不公正之处。一是制度内人员的不公正。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福利性质的养老金制度,而企业则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在基本制度结构上,企业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而机关事业单位既未实行社会统筹,也未建立个人账户,仍实行原制度,其基本养老金只与本人退休前工资收入挂钩。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起点的不公平导致养老金差距越来越大。有关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差距由40元左右拉大到600元,而且待遇差距还在不断扩大,这就导致了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存在制度内的不公平。而且,这一问题同样也反映在筹资渠道或缴费义务上。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均来源于国家财政,而企业则采取养老保险政策,并要求个人和企业分别要承担相当比例的保费(其中个人承担16%,企业承担35%)。与经合组织28个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综合费率和企业缴费率均居第二,个人缴费率位居第五。缴费水平高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企业欠费、逃费严重,缴费率低。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显示,2000—2003年全国新增城镇就业人员4355万人,按企业就业人员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员66%的比例测算,新增企业就业人员为2874万人,但同期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在职职工仅为855万人,即全国新增城镇企业就业人员中有近70%应参保而没有参保。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关、停、破”企业增多,部分企业因生产困难、效益滑坡,给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其二,制度内与制度外人员之间的不公正。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较低,一般主要在国有企业实施,而众多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新建立的多种经济成分的许多企业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2004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只占城镇全部就业人员的46.3%,在灵活就业人群中,仅有不到30%的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与1995年的水平(45.9%)基本持平。由于缴费较高,再加上多数个体私营企业本身竞争力不够强、经营难度大、人员变动频繁、承受能力有限,所以,这些企业不愿意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而这些就业者大多原本就属于城市贫困群体,那么,一旦这些就业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后,他们的养老、医疗等问题将构成沉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