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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当代的城市反贫困政策不公正的缺陷分析(2 / 3)

失业保险也充斥着不平等。以职工就业后因社会经济原因失去职业、中断收入为前提条件的失业保险,其对象是法定的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向社会保险部门按比例交纳失业保险基金。下岗人员领取的是由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的基本生活费,满3年后若还未重新就业,就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从失业保险政策的设计上看,表面上似乎合理,但实际却不公正。一方面,先行的失业保险政策主要是针对国企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的职工的社会保障做出的设计,而那些城市非正规就业者(灵活就业者)并没有被囊括于其中。从目前情况来看,灵活性就业已经成为我国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再就业的主渠道。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初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发布的最新估计数字,2004年底我国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有5000万人左右。他们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年龄较大;收入水平低,生活条件差,多数人属于劳动力市场上的低收入群体。但是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不能享受到与正规就业者同等的待遇,再加之他们原本生活就困难,一旦再次失业,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以致陷入极大的困境之中。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因经营状况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期甚至不愿意交纳失业保险金,有意无意地剥夺了失业职工的应有权利,结果致使失业保险制度的预防性反贫困功能失效。

就医疗保险制度来看,不公正之处颇多。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全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先交纳保险费,再享受医疗待遇,覆盖范围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或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的职工。许多非正规就业人员、特困企业及负担重的国有企业仍无能力参保,导致贫困群体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据调查,2002年我国贫困群体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62.7%,参加大病统筹的仅占66%;而参加医保和大病统筹的人中,能按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的不足20%(分别是18.4%和17.7%),拖欠和领不到工资的分别为18.8%和16.2%。部分人即使参与了医保,也面临着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了起付线(职工平均工资的10%),对于贫困群体而言,单是承担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就会超过其月收入,更不用提其他自付费用了。所以,在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下,贫困群体难以得到保障。贫困群体本应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也应公平地享有健康的权利,不致因贫困而放弃这一人的最基本需求。但是,就目前与反贫困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来看,不包含医疗福利。尽管下岗工人在获得失业保险的2年内还可能申请医疗补助,但一旦失业保险期满,他们就没有任何制度化的医疗保障了,只有依赖商业性的医疗保险,而这种保险对没有经济实力的贫困群体来说只能是一种奢望。

预防性政策本应该围绕着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来设计,本应该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如果它只保障一部分社会成员,而把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排除在外的话,那就说明它的公正取向有问题。

其次,就救济性相关政策来说,救济性扶贫政策中最主要的当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这项制度已经成为城市反贫困的核心制度,对于城市反贫困的实效性起着重要影响。但是这项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忽视对其他社会成员如个体户、职工遗孀、刑满释放人员以及服刑人员家属申请“低保”的权利的问题。许多个体户和职工遗孀尽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但人均收入仍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他们理应享受“低保”却被排斥在“低保”制度之外。尤其是许多基层民政干部拒绝对劳改犯家属发放救济,其理由是“顾虑其他民众会因此有意见。”而且,最低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标准核定,只包括劳动收入,没有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导致最低生活保障运行中存在不公正,一些没有劳动收入却拥有较多存量资产的人,仍然能获得低保的资格,这就违背了低保的本意。另外,低保金的分配不公平。低保资金的发放缺乏科学设计,一般是“一刀切”,没有区分不同家庭的保障需求,统一按照人均发放低保金。有很多研究表明,家庭规模的不同、家庭成员构成的不同对于家庭需求有明显影响。从我国目前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看,不同家庭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有独身家庭、核心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等,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家庭,理应有不同的救助标准,以便实现保障资金的效益最大化。但是,在目前的低保工作中,基本上还没有考虑到家庭状况,特别是家庭构成不同的影响,只是把单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家庭人口的简单乘积作为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这样做明显不够科学、合理,不仅不能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家庭的不同需求,而且会造成低保金分配的不公平。再有就是各地保障标准有差距,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不一,特别是补差标准的计算和实际标准方面差异较大,所发金额仅能满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其他方面的必要需求难以满足。结果,造成了低保对象之间实际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