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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城市反贫困政策的建议(1 / 1)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扶贫工作,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状况,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应当以现代社会公正理念为依据,继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城市扶贫政策。

首先,政府要顺应时代的需要,建构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公正理念。

在城市扶贫工作中,国家的作用异常重要。由于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在政策选择上不能不予以特别的重视。社会公正的理念是制定任何政策的理性依据,政府在制定城市反贫困政策时应该首先建构一种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公正理念,为此,其指导思想就应该与时俱进,及时顺应时代的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设计有助于社会共同发展的政策,从而更多地表现出对城市贫困群体的关心。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和增加社会财富,因此,围绕着“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再加上全球化的影响,全球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贫困群体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出来了。针对这一变化,政府就必须在宏观政策层面上,把对原来重点强调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和追求效率优先的原则,适当调整到以全体社会成员共生发展、共同富裕和效率与公正并重的政策上来,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城市贫困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与上述片面追求效率或曲解“效率优先”和忽视社会公平、公正的观念和做法紧密相关。我们常说:“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同样道理,我们似乎也可以说:“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去换取表面的高效率”。

其次,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社会保障作为市场经济的减震器、安全网,对贫困群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就必须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由于我国的城市贫困现象非常复杂,具有多样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我们既需要建立低保制度以形成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更需要全面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向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第一,针对低保户致贫原因,进一步细化社会求助项目,实行分类救助,并且健全配套救助制度,建构以最低卫生医疗保健、公共教育保障、廉租房等为核心的城市最低公共保障制度;第二,针对城市贫困农民工,进行专项救助,延伸城市救助体系,使包括城市贫困农民工在内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障。第三,扩大社会保障试点工作范围。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职工。应对非正规就业人员专门制定适合他们的社会保险办法,使非正规就业人员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应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非正规就业人员首先得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制定其他方面的保险规定。

最后,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开辟多种形式的就业渠道。就业乃民生之根本。由于贫困群体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很难回到主导产业中去,因此,开辟多种形式的就业渠道是现实的选择。第一,要大力促进就业导向的经济发展,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经济,开辟就业新渠道。鉴于非正规就业已成为城市贫困者就业的主渠道,因此,有必要建立非正规就业的法律法规,建立灵活的劳动关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劳动时间、劳动期限、工作岗位、任务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保险福利等,以切实保护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在促进非公有化、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扩大就业的同时,针对非正规就业的弱者要加大劳动力市场的投入力度及中介组织建设,并强化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同时,也需要政府加强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服务,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给能够提供有效就业培训的企业以税收优惠。第三,通过提供再次安置的就业津贴鼓励失业者流动,并且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力省内及境外输出,促进劳动力的良性循环,从而强化就业支持。第四,建立有关低保对象生产经营活动的扶持制度,推行“小额信贷”等措施,支持低保人员自谋职业,自强自立。最后,要加大贫困者的社会参与,提高其参与能力,鼓励其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增强其在脱贫工作中的主动性。要充分认识到,反贫困并非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而是政府、贫困者以及非贫困者之间的复杂的互动行为;贫困者也不是被动接受援助的客体。经验表明,在反贫困工作中,重视贫困者的参与,其效果会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