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首页

一、社区主体的“广泛参与”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内在运行机制(1 / 2)

“在有关政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中,参与都是一个核心概念。”“参与”一词,按照新版《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指“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等。所谓“社区参与”就是参加有关社区事务的计划、讨论和处理。完整意义上的社区参与应包括参与主体、客体、动机和目标四个方面。社区参与的主体包括社区中的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社区居民等,其中居民的参与行为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区建设;社区参与的客体是社区的各种公共事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参与主体在这些事务中主动参与的程度和效果将影响社区建设状况。社区参与的心理动机是公共参与精神,它是激励并维系参与行为达到一定参与目标的内在动力。社区参与的目标是促进社区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社区参与的主体不同,社区参与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区参与是:社区参与既是政府、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介入社区建设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更是指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建设计划、项目等各类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及其过程,体现了居民对社区建设责任的分担和对社区建设之成果的分享。而狭义的社区参与概念则仅仅指社区居民参与的实践。本文所讨论的参与问题是广义的社区参与。

就社区的概念而言,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在他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指出,社区(Gemeinschaft),是指那些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实际上是一个类行政区划的概念。对于和谐社区的定义尚无统一界定。据全国首届构建和谐社区高层论坛与会者达成的共识认为,“和谐社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①居民对社区事务能够广泛参与;②社区内三种法人(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参与共建的积极性比较高;③社区的服务功能比较完善;④社区内有良好的社会风尚;⑤社区管理有序,社会稳定安全;⑥社区组织结构合理,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基于这六点,与会者普遍认为广泛参与是构建和谐社区的生命线。

早在1981年,联合国就出版了《广泛参与作为一种战略推动社区层面的行动与国家发展》一文,对社区发展的广泛参与问题做了深入讨论。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并受其影响的广泛程度是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大区别。广泛的社区参与是培养现代公民的重要途径。可见,联合国和国外许多国家倡导的社区发展(即社区建设)都把培养社区成员的公共参与精神,在社区发展过程中促使民众积极参与本社区的公共事务,作为社区发展的重要目的和基本原则。一方面,“参与”标志着居民既可以分享社区内的利益,又能够承担社区内的责任。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社区和谐就不可能实现。北京市已将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参与率和满意度作为和谐社区量化评估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驻地企业、非营利组织愿意为所在社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愿意与政府共驻共建、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资源共享,也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因素。参与主体通过广泛参与,促进参与客体变革和演化,从而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最终推动人与社区和谐发展。可见,主体的广泛参与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内在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