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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社会政策分析(3)(3 / 3)

@@@一、社会转型时期江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全方位社会转型时期,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转型,必然会产生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化。而掌握社会资源少,社会流动性不强的残疾人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成为社会底层,江西也不例外。

(一)残疾人生活水平较低

在社会转型时期,残疾人因为自身的弱点,掌握社会资源较少,竞争能力不强,导致大多数残疾人比较贫困。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江西省主要数据公报》,江西省拥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3527元,农村为2398元。7.08%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5.74%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这说明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生活困难,应当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

(二)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低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江西省主要数据公报》,江西省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1.1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9.4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34.3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101.8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15万人,文盲率为41.65%。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给他们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残疾人在社会转型时期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比较低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江西省主要数据公报》,江西全省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9.3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8.5万人。城镇残疾人口中,有7.4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9.13%。11.9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农村残疾人口中,有12.01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07%。17.07%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残疾人在社会转型时期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低导致他们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是“家庭保障”。社会转型,要求将公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放在整个社会的视角来规范。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政策还停留在“单位”和“家庭”的范畴,大多数残疾人主要是依靠家庭保障。

同样,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江西省主要数据公报》,江西全省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33.1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3.73%。这对以家庭保障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残疾人家庭来说,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更低。

(四)城乡二元制残疾人社会保障模式存在

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别。社会转型的另一个负面影响是日益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这一现象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领域也同样存在。社会转型的过程是农民市民化的过程。能市民化的农民基本上都是农村的精英群体。而作为农村的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在市民化的过程中困难重重,甚至失去市民化的机会。原因之一就是城乡二元制残疾人社会保障模式阻碍了农村残疾人的社会流动。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江西省主要数据公报》,在江西省,城市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4.18%;农村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85.82%。针对大多数的农村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整个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心。但是,取消农业税后,导致农村针对残疾人最主要的优惠政策消失;健全人还可以从政府拿到生产性补贴,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村集体由于不能继续提取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补贴残疾人的资金链条断裂。针对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没有出台优惠残疾人的政策。

@@@二、江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支持程度分析

(一)江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程度

《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等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残疾人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为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了任务和具体的实施方案,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树立了目标。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为江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和创新。如: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的职责;

于2007年10月31日施行的《鹰潭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在江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了残疾人在医疗、日常生活、住宿等方面的优惠种类、幅度和比例;

2007年宜春市委、市政府在出台《宜春市实施民生工程建设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时,把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生活问题列入了民生工程;

2007年,抚州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市,这在江西乃至全国都是比较先行的;

这些政策对江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维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成绩与残疾人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对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江西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很多人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仅指社会福利。其实不然,残疾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需要最低生活的保障――社会救助,需要基本生活的保障――社会保险,需要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保障――社会福利。所以,文章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来分析现行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一般指的是国家对于因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及低收入等原因以致无法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的人们,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能够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以户为单位的计算方法不适应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如《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的制度。以家庭为核算单位的方法,使得许多没有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因为整个家庭的收入标准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而得不到救助。

二是城乡二元低保制度不适应残疾人这类特殊群体。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村的许多残疾人因为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生产能力,基本生活所需的粮食、食用油、蔬菜等都是依靠购买。用他们的话讲,他们跟城里人的消费差不多。而目前主要依靠土地来实现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与农村残疾人,特别是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差异。

(2)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或城乡低保户。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救助的病种范围过窄,病种许多都是严重且很难治愈的。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残疾人自身的特点,也不利于残疾人疾病的医治。

2.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帮助公民抵御各种生活风险,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制度。一般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旨在使劳动者在其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苦难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因为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逐渐分离出来的,所以现在所有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而在江西省,乃至全国,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非常低的。所以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把大部分残疾人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3.社会福利政策

社会福利是旨在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其保障的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即全体社会成员均是社会福利事业的受益者,任何人都有享受权。作为社会成员的残疾人更是如此。与普通人不同,残疾人的福利包括:劳动就业福利、教育福利、康复福利、无障碍福利等。在社会福利方面存在以下问题: